陈元亮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08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振洪,贵州法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沈振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贵州省罗甸县水利局副局长兼河道管理所法人代表、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从事河道治理工程的老板游永亮、李某某、张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4万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判处,并提交被告人供述、自书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支持起诉。

被告人陈某甲认为有5.4万元是向游永亮的借款,自己也打算归还,因游永亮一直未到罗甸才没有及时归还。张某甲送其2000元时,工程已接近尾声,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视为受贿,对其余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困难急需用钱,向游永亮分两次借得5.4万元,是真实的借贷行为,也有归还意愿,被告人曾主动联系游永亮打算归还借款,非 “以借为名”索取贿赂;被告人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收取1万元贿赂的行为成立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6.6万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发表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还提交对游永亮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曾主动电话联络准备归还借款5万元。同时提交陈某甲在罗甸县邮政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证实被告人家庭状况确实不佳,借款用途真实可信。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被任命为罗甸县水利局副局长,2010年起,开始兼任罗甸县龙坪河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后龙坪河道管理所更名为:“罗甸县河道管理所”,其继续兼任该所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在罗甸县从事河道治理工程的承包商游永亮、李某某、张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6.4万元。事实如下:

1、2011年9月份左右在罗甸县坝王河龙坪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以借为名,主动电话联系挂靠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工程公司承接罗甸县坝王河龙坪河道治理工程实际控制人游永亮,以其缺钱交纳单位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及需要装修款为由向游永亮索要人民币5万元。

2、2014年3、4月份,陈某甲带其孙子到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以其携带的现金使用完为由,向当时正在承接罗甸县河道管理所发包的边阳河、罗翁河河道治理工程的实际控制人游永亮,以借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4000元。

3、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陈某甲在罗甸县水利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承接罗甸县坝王河龙坪镇河道治理工程的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袁某某用信封装的人民币2000元。

4、2013年春节前某日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所居住的老水利小区,收受承接罗甸县干河河道治理工程的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某用牛皮纸信封装的人民币2000元及两条香烟。

5、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罗甸县水利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承接罗甸县仿里河河道治理工程的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甲用牛皮纸信封装的人民币2000元。

6、2013年春节前十天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罗甸县水利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承接罗甸县沟亭河河道治理工程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陈某乙用牛皮纸信封装的人民币3000元。

7、2014年过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罗甸县水利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承接罗甸县边阳河、罗翁河道治理工程的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用牛皮纸信封装的人民币l000元。

因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有群众反映在逢亭镇河道治理工程中存在工程施工方相关人员向水利局领导行贿的现象。2014年5月28日,罗甸县检察院对被告人进行初查,同月29日立案侦查,同月30日刑事拘留被告人。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贿1万元的事实。2014年6月7日,被告人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赃6.6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陈某甲供述:2007、2008年的一天,时任罗甸县水利局局长罗德新跟我说有一个朋友来罗甸,叫我们班子成员和他一同吃饭,吃饭的时候通过罗德新介绍我才认识游永亮。到了2011年9月份左右,我因为单位修建经济适用房,家庭经济也紧张,贷款又迟迟办不下来,就想到当时还在修建龙坪河道治理工程的游永亮。我就打电话给他说跟他拿5万元付经济适用房的尾款及装修款,并说等我儿子结婚我收到礼金之后就及时把钱还他。过得一、两天负责这个项目的现场施工负责人袁某某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位于龙坪镇莲花桥的龙坪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去拿钱。之后我就一个人打出租车赶到项目部找到袁某某,随后袁某某就拿了一包用报纸或者是袋子装的东西给我,并跟我说这个钱你不用还给项目部了。我回家后打开后里面是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票面的。我得到这5万元之后都用于交房屋的尾款和装修。在2014年3月份我带孙子去贵阳住院,因钱花光了,又没亲戚朋友在贵阳,我就打电话给游正超,借了4000元。游正超是游永亮的哥哥,经常来施工现场,因此我们认识。2011年1、2月份要过春节的前几天,龙坪河道整治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袁某某到我办公室来,他到我办公室后拿出一个信封袋递给我,并对我说快过年了,我来给你拜个年,感谢你对我们所做项目的关心。我推辞下就把钱收下了。袁某某走之后我清点信封里面的钱一共是2000元人民币,都是百元票面。2013年1、2月份快过春节的某天晚上9点左右,我开车回我所住的水利小区老房子,我下车后干江河河道治理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就过来和我打招呼,跟我说快过年本来想到我家去坐下,在这里碰到我就不上去了。于是李某某就打开我车子的后座把一些东西放去进去。李某某走之后我把东西拿回家,里面有一个装了2000元人民币的信封,都是百元票面的,还有两条软遵(香烟)。2013年1、2月份要过春节的几天,我在办公室上班,仿里河河道治理工程现场负责人张某甲来到我的办公室,从身上拿了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并对我说陈局快过年了,我来给你拜个年,感谢你的关心。张某甲走了之后我打开信封里面有2000元的人民币,都是百元票面的。2013年1、2月份要过春节的几天,当时我在办公室上班,沟亭河河道治理工程现场负责人陈某乙来到我的办公室,拿了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并对我说陈局快过年了,我来给你拜年,感谢你的关心。陈某乙走了之后我打开信封,里面有3000元的人民币,都是百元票面的。2014年1月份要过春节的几天,边阳河、罗翁河道治理工程现场负责人刘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拿了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并对我说陈局快过年了,我来给你拜个早年,感谢你的关心。刘某某走了之后我打开信封,里面有1000元的人民币,都是百元票面的。我是在2011年罗甸县水利局成立罗甸县龙坪河道管理所后,担任法人代表的,后罗甸县龙坪河道管理所更名(具体什么时候更名我记不清了)为罗甸县河道管理所我仍任法人代表。河道管理所的职责是对全县的河道进行管理。以罗甸县河道管理所名义发布河道治理招投标公告,委托招投标单位,工程施工方中标后我作为河道管理所法人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我作为法人代表要负责河道治理的全面工作,比如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平时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在工程进度款上须经我签字审核后才能拨付。收到的钱,我作为平时的私人开支花销了。因为我是河道管理所的负责人,他们的项目都在我监管范围内,拨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平时的监管、关系的协调等都需要我照顾,因此他们才会向我拜年送钱给我,没有这种工作关系他们也不会送钱给我。

二、证人证言。

1、游永亮证言:我在罗甸水利局做过的工程有龙坪河道治理工程,逢亭河道治理工程,边阳、罗翁河河道治理工程,董当至沫阳河段治理工程这四个工程。龙坪河道治理工程,逢亭河道治理工程是我挂靠兴义市第二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中标的工程,边阳、罗翁河河道治理工程,董当乡至沫阳河段治理工程是我挂靠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工程。我是这四个工程的实际控制人,我挂靠公司中标后,由挂靠公司和罗甸县河道管理所法人陈某甲签订合同,之后由我来组织施工。我除了按中标价的3%交管理费给挂靠公司外,其余费用都是我个人负责。我是2010年11月左右在做龙坪河道实施过程中认识陈某甲的,他是罗甸县水利局副局长兼河道管理所法人代表,负责对工程现场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工程进度款拨款需要他签字认可才能拨付,工程竣工验收等也需要他签字才能生效。我们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因为工程往来认识他而已,不存在亲属关系,也不是朋友关系。在2011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陈某甲打电话给问我最近工程进展如何,顺不顺利。我说还可以,谢谢你的关照。后来陈某甲就说他在装修房屋缺点钱,问我方不方便,能不能借点钱给他。他说需要5万元,当时我考虑我在罗甸县正在做龙坪河道工程,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进度款等都需要他签字认可才能拨付,同时工程的验收也需要他签字审核才能生效,并且考虑到罗甸县还有几个亿的工程准备实施,陈某甲作为河道管理所的一把手还需要他的关照,我内心也明白他实际是在问我要钱,因此我就跟他讲借什么借,你对我们关照也多,没关系的。你拿去用就行了,陈某甲在电话里就说那就谢谢你了。后来我打电话给袁某某,对他说你拿5万元给陈某甲就行了。过得几天袁某某打电话给我,对我说他从项目部拿了5万元给陈某甲,并且说陈某甲没有什么手续给他,我就说你拿钱给他就行了,作为工程的支出费用,其他的就不要管了。这5万元我在电话里说好是送给他的了,这个钱不需要还的。我们每次拨工程款项目部都要拿2000元至5000元不等给陈某甲,过年也要拜年。这几年加起来大概有2万元左右。项目结束后,账目已经销毁了。还有在2014年3、4月份,陈某甲到贵阳来向我索要了4000元。当时他打电话给我,说他带孙子到省医住院,让我安排住宿,我把食宿安排好后,打电话给他,他讲到省里看病花费比较大。我懂他的意思,于是就安排人带了4000元钱到省医门口拿给他。

2、证人袁某某证言:我2010年12月25日开始在罗甸负责龙坪镇坝王河治理项目,2012年负责逢亭镇逢亭河河道治理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坝王河和逢亭河河道治理项目的实际大老板是游永亮,他是河南人,不直接进行现场施工管理,我是他委托负责全权管理项目实施的现场施工管理者,我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资金拨付等工作。在我负责罗甸坝王河治理项目现场管理期间,陈某甲是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的领导,同时还是工程款拨付的签字领导,因此我认识陈某甲。在2011年9月份左右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给过陈某甲5万元。我当时在工地上,游永亮打电话给我说,陈局长(陈某甲)因为购房还是装修房子(时间长了,记不清具体是购买房子还是装修房子),打电话向他要5万元,游永亮叫我安排好钱拿给陈某甲。第二天,陈某甲局长到项目部来找我,问我游总对我说了钱的事情没有,我说游总(游永亮)和我说了的,我就按照游永亮的吩咐叫财务人员取了5万元现金,把装现金的袋子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拿起钱就走了。陈某甲是怎样给游永亮讲的我不清楚。此后,我对游永亮说,陈某甲从我这里得5万元没有任何手续。游永亮就说,把钱拿给陈就行了,其他不要我管。因为坝王河治理工程的实际大老板是游永亮,因此,既然游永亮吩咐我,所以我就准备了5万元给陈某甲。还有就是在2011年春节前,我送给他2000元。我想到快过年了,作为坝王河道治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以后经常和陈某甲打交道,为了不让他在以后的工程质量监管、资金拨付环节为难我,我就用信封装了2000元现金到陈某甲办公室,我到他办公室后,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就将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装放在办公桌上,并对他说,陈局长(陈某甲),快过年了,感谢你对项目的关照,提前给你拜个年,说完之后我就从他的办公室出来就走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2011年11月在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习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今,担任技术员。我2012年7月担任罗甸县干江河河道治理项目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后,因为陈某甲是工程质量监管领导和工程款拨付的签字领导,所以从那时候我就认识他。因为担心在实施工程和拨付工程款过程中,陈某甲为难我。因此,在2013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就准备了2000元(票面金额全是100元)的现金装入一个之前准备好的牛皮信封里面,同时买好两条软遵。我到了陈某甲在水利小区的家楼下时,刚巧碰到陈某甲开车从外面回来,我就和他说,我本想到你家去坐坐,想提前给你拜个年,我说完之后,我就将两条软遵烟和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递给他,他接过我的烟盒信封,和我互相寒暄几句我就走了。除了这次外,我和陈某甲没有其它的经济往来。

4、证人张某甲证言:2012年6、7月份我们贵阳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罗甸县仿里河河道治理工程,我担任该工程的安全员兼施工现场负责人。因为我们工程业主单位是罗甸县河道管理所,陈某甲他是河道管理所的法人代表,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认识他了。考虑到他作为业主方河道管理所的一把手,我们公司在仿里河项目上工程拨付上需要得到他的关照,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少为难我们,同时也为了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候能够顺利,因此我在2013年春节前几天就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了2000元钱,在上班时间我就到罗甸县水利局陈某甲的办公室。当时我看见只有陈某甲一个人在办公室里面,我随手把门关上,并从我的口袋里拿出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对他说:陈局长快过年了,我给你拜个年,感谢对我们工程上的关心。陈某甲推了下说小张你这样客气做那样。于是他就把钱收下。

5、证人陈某乙证言:我曾在罗甸县水利局下属的水电公司务工,因此认识陈某甲。2012年在承接沟亭乡沟亭河河道治理项目工程的过程中,我挂靠的是贵阳市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中标书上是陈某甲代表罗甸县水利局、罗甸县河道管理所法人在工程合同书上签字的,之后在我实施沟亭乡沟亭河河道治理项目工程中,陈某甲作为工程质量的监管领导,同时工程款拨付又是他签字认可,因此我就更加熟悉了。我听其他包工头说他这个人有点贪,我怕他为难我,因此,在2013年春节前几天,我给陈某甲打电话,我问他在哪里,陈某甲说他在办公室,我就说我想提前给你拜个年,陈某甲说可以的。我和陈某甲通完电话后,我就带着之前封好3000元现金的信封就到了陈某甲的办公室。我递给他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我说,快过年了,你自己拿去买点烟酒过年,陈某甲没有说什么,就接过我递过去的信封,我随后就从办公室下楼开车走了。另外在2011年他女儿结婚的时候和2012年他儿子结婚的时候我送过他礼金。都是在陈某甲女儿和儿子结婚之前,陈某甲就提前打电话给我。我就知道他的意思是叫我去送钱,我就分别在他女儿和儿子结婚的时候送给他500元和1000元。

6、证人刘某某证言:我2013年12月作为罗翁河、边阳河河道治理工程现场负责人到罗甸。因为罗翁河、边阳河河道治理工程的工程合同书上是陈某甲代表罗甸县水利局,以罗甸县河道管理所负责人签订的合同书,同时他还是工程质量监管领导和工程款拨付的签字领导,所以从边阳河河道治理工程开工的时候我就认识他的。在2014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我实施工程和拨付工程款过程中,我怕他为难我,因此,我就准备了1000元(票面金额全是100元)的现金装入一个之前准备好的牛皮信封里面,同时买好了两箱腊肉。到了水利局后,我就抱着两箱腊肉直接到三楼他的办公室,将腊肉放在他办公室后,我就和陈某甲说:“陈局长,快过年了,谢谢你一直以来的关心,提前来给你拜个年。”陈某甲就和我客气了几句,我就从身上拿出提前准备好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办公桌上,随后就走了。

7、证人陈某丙(系陈某甲女儿)证实: 2014年3月(具体时间忘记了),我家孩子梁聪因发烧引起肺炎在都匀未治愈,后转院到贵阳,当时是我和我爸陈某甲带小孩到贵阳去看病的,因当时我带的钱在都匀时已经用去不少,梁聪到贵阳看病的钱是我爸陈某甲支出的(含食宿),在贵阳总共住了一个多星期的院,具体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爸也没有给我讲。这几年以我兄弟陈某丁的名义从县水利局购得一套集资房,价款及时间我就不清楚了。购房的资金来源、装修这些情况我也不清楚。这个装修好的房子是我弟和他的妻子在居住使用。

8、证人梁某某证言:我妻子是陈某丙。2014年我儿子梁聪到贵阳住过院,因发烧引起肺炎,住了一个星期,我岳父支出了六、七千元。因为在都匀时花了不少钱,我就给岳父讲钱不多了,先向他借点钱,岳父就讲他也没有多少钱,但是他可以先向贵阳的朋友借钱,给小孩子看病要紧。之后岳父陈某甲向他人借钱,具体借了多少,向谁借的我都不清楚,他也没有跟我讲过。至于在水利局购集资房及装修房子的资金来源,我不清楚。

9、证人陈某丁(系陈某甲儿子)证言: 2014年我姐姐的孩子梁聪生病,之后到贵阳住院,是我姐姐陈某丙与我父亲陈某甲一起带去的。以我名字交的房款不是我交的,是我父亲陈某甲交的。他交房款的资金来源没有跟我讲过。装修房子的这个资金来源也没有跟我讲过。现在这个经济适用房是我和我妻子在住。

10、证人罗某某证言:我公爹是陈某甲,我是2012年10月20日与丈夫陈某丁结婚的。 2014年我姐姐的孩子梁聪在今年3月到贵阳住院过,当时是从都匀转院到贵阳治疗的,在都匀时我、陈某丁、我姐及姐夫负责照顾的,转院到贵阳时我没有去,是哪些人去照顾的我不清楚。梁聪到贵阳住院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11、证人张某乙证言:我 2009年至今在罗甸县水利局任出纳。我们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款由我来收,陈某丁是陈某甲的儿子,这几笔都不是收现金,而是陈某甲问我要卡号,将钱打入我卡号内,然后把存款凭证交给我,我再把收款收据开给他。交款情况是:2010 年10月20日交9万,2010年10月27日交4万,2011年3月16日交25006.40元,2013年4月18日交8516.85元。其中2010年10月20日这9万元是通过转账支付到我们水利局的账上的。

12、证人韩某某证言:我是2012年4月至今任罗甸县水利局长,罗甸县河道管理所是罗甸县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2011年成立,法人代表是陈某甲。河道管理所的职能是负责河道的治理工作,包括以河道管理所的名义发包河道治理工程,签订合同,工程现场负责,竣工验收及河道所的相关事务。陈某甲作为法人,对相关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拨付工程款、暂借款进进行把关签字,工程完工后验收等。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和证明、被告人银行账户明细、涉案的工程项目、中标书、承包书及工程款支付凭证及银行回单等书证及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从事河道治理工程承包商游永亮、李某某、张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应当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处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以购买、装修房屋为由向游永亮索要5万元现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供述接过袁某某的5万元钱后立即拿回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给袁某某,回家打开后才发现是百元票面的5万元,与游永亮、袁某某在侦查阶段证实该细节一致。被告人得到5万元后不当场清点查验,也未出具任何借据,至案发时长时间未归还,明显与常理下的借贷不相符。辩护人当庭提交对游永亮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曾有归还5万元的意愿,但游永亮经本院传唤拒不出庭对质,对该份调查笔录证实的内容,不予采信。被告人与游永亮之间不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5万元借款系游永亮安排袁某某从工程款内支付,此后游永亮也继续挂靠兴义市第二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罗甸县逢亭河道治理工程,边阳、罗翁河河道治理工程,董当至沫阳河段治理工程。被告人作为河道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享有对工程相关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拨付工程款、暂借款进行把关签字,工程完工后验收等权利。与游永亮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未履行正常借款手续,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在邮政银行储蓄达到30万元之多,至2013年4月,存款仍有10多万元。具备还款能力,仍一直未归还。在2014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游永亮索要现金4000元,被告人辩解两笔款项都是因游永亮没有到罗甸而无法归还,现金交易并不是现今社会还款的唯一方式。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两笔款项是借贷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还辩称张某甲送其2000元时,工程已接近尾声,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视为受贿。被告人与张某甲仅是因工程关系结识,存在利益关系,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已经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行为并积极全部退赃,是自首,辩护人也发表如是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但被告人主动向游永亮索取钱财,属于索贿,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 年6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退缴的赃款6.4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  正  勇

审  判 员    朱  家  宏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庭  容  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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