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兴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3:08
罪犯张和兴,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八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和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追缴赃款六十二万元。系职务犯罪。于2009年3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丽君、代理检察员张天峰,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代表罗乙人、王胜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和兴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和兴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中赃款六十二万元,于判决前缴纳二十二万元;2015年1月29日缴纳九万元;2015年3月18日缴纳六万元;三次共计缴纳赃款三十七万元。张和兴对其尚未缴纳的赃款二十五万元承诺在假释期间履行。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缴纳部分赃款,对尚未缴纳的赃款承诺在假释期间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和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