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班万声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06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万声。因本案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邹帮慧、王子旋,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公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万声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代理检察员苟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万声及其辩护人邹帮慧、王子旋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5年2月8日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万声在担任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康某某、文某某等人贿赂共计42.9万元。

(一)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文某某得到望谟县乐旺镇乐宽至三间房公路工程和望谟县董万河流域石漠化治理水渠工程及购买安河路旁商业用地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7年至2012年间,八次收受文某某贿赂人民币7.7万元。

(二)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康某忠得到望谟县乐旺镇乐旺老粮站移民点工程、望谟县桑郎镇百花河2号移民点工程、望谟县平洞食品加工厂厂房工程及拨付工程款、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四次收受康某忠贿赂人民币14.2万元。

(三)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康某某得到望谟县石屯至懂万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桑郎同近移民安置住房工程、岜饶乡岩英寨移民点工程、打尖至将军石至喜独至管洲水毁公路修复路面工程、复兴镇巧讲组移民点场坪、移民住房建设工程、桑郎镇百花河移民安置点场坪、住房建设工程、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3-4栋)工程等及验收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九次收受康某某贿赂人民币14万元。

(四)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田某某退还坎边移民点住房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二次收受田某某贿赂人民币2.5万元。

(五)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周某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周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

(六)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穆某某得到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第三标段(5-6栋)工程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2年初的一天,在其家中收受穆某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七)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贿赂人民币5千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班万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班万声辩解未收受王某某的5千元,对其余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2011年前收受文某某的1.7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因为班万声没有为文某某谋取利益;2、康某忠给班万声的10万元是借款,不是受贿; 3、班万声主动交待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万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康某某、康某忠、穆某某、文某某、田某某、周某、王某某等人贿赂共计42.9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5日、7日,吴某某代班万声退缴41.65万元到黔西南州纪委;2015年5月20日,班万声之妻退缴赃款1.25万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明知文某某有请托事项,承诺为其提供帮助,为其承接工程、竞拍国有土地等方面谋取利益,2006年至2012年期间,班万声八次收受文某某贿赂人民币共计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望谟县乐旺镇乐宽至三间房公路工程选择施工队伍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等证实:经过招投标程序后,2010年12月26日,确定望谟县乐旺镇乐宽至三间房公路工程由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富胜公司)承建,并签订了合同价款为29.998万元的施工合同。文某某作为富胜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富胜公司出具说明证实:文某某以挂靠该公司的形式承接乐宽至三间房公路工程,向公司交纳1%的管理费,项目由文某某本人自负盈亏。

3、发改局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册(班万声签名)、竣工验收卡、施工合同、邀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证实:经邀标程序后,2010年10月,确定乐元镇董万村纳汉饮水渠工程由富胜公司承建,签订价款为19.998万元的施工合同,文某某为项目经理。2011年3月22日经验收为合格工程。

4、用地申请、方案报告、常务会议纪要、供地方案、县政府批复、公开拍卖土地的公函、委托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书、拍卖公告、拍卖记录、成交确定书、土地登记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实:2011年8月16日,望谟县海馨家私有限公司针对望谟县安和路至卫生局食品检验所地段向望谟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拟建家私城。2011年9月22日,望谟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同意将安和路旁面积为2.5265亩地块作为商业用地,由县发改局对该宗地进行评估,作为出让参考价。同年9月29日,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宗地块进行价格评估,同年10月8日,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建议变卖底价为每平方米1250元,班万声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价格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杨某、朱小玲是评估人。2011年11月4日,望谟县国土局决定将该宗1684.3067平方米的地块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出让参考价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每平方米1250元。12月9日通过竞拍,文某某以211.5489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宗土地,2011年12月23日文某某与望谟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证人证言

1、文某某(望谟县海馨家私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第一次是2006年6、7月份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他1万元和一坛酒。钱是用一个信封装好的。第二次是200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给他2千元和一条烟、两瓶酒;第三次是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给他2千元和一条烟、两瓶酒;第四次是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给他3千元钱和一盒月饼;第五次是200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给他4千元钱和两瓶酒、一条烟;第六次是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给他2千元钱和烟酒;第七次是2009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他4千元钱和烟酒;第八次是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在望谟县复兴镇向阳路口班万声家中送给班万声3万元和烟酒;第九次是2012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复兴镇向阳路路口班万声家中送给他3万元和烟。

我送钱给班万声是希望和班万声搞好关系,在我承接工程中帮助我,并希望今后得到他更多的关照。我购买土地要在望谟县价格认证中心做价格评估,有一天我到望谟县发改局找到班万声,希望他能给他手下的物价认证中心(望谟县发改局下设机构)工作人员打招呼,让认证中心评估一个低价。同时也是感谢班万声给洪某某打招呼,叫他不要参与竞拍这块土地。班万声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关照。出示给我看的《望谟县复兴镇安和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资料汇编(包括用地申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是当时购买土地的材料。我和班万声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些钱他也没有还我。送钱给他是因为他是发改局局长,为了感谢他在承接工程、购买土地等方面给我关照和帮助。

2、杨某(望谟县发改局退休干部)证实:2011年在望谟县物价中心担任评估员。一天,文某某拿着盖有望谟县国土局的价格评估委托书等材料来找我,让我给他出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我和朱晓玲就根据市场法,作了1780元/平方米的评估价格。当时班万声打电话给我,叫我把这块地的评估价格降低。因为班万声是价格认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发改局局长,领导打招呼我就按照他的意思将这块土地的价格评估了一个低价,将变卖价由评估价下浮30%,建议变卖底价为1250元/平方米。出示给我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意见书是我和朱晓玲按照班万声的意思作出的。

3、洪某某证实:2012年我了解到原水利局仓库的海馨家居城那宗土地(望谟县安和路至卫生局食品检验所地段)要拍卖,面积大约有2000多个平方,我参加报名竞拍。在竞拍准备过程中,望谟县园区办主任、发改局局长班万声给我打电话说:文某某要参加这块土地竞拍,已经跑了几年了,让我退出竞拍。我回答说不可能,要谈就让文某某来和我谈。后来文某某约我见面,我先提出让他退出竞拍,我给他30万元作为补偿。文某某要我退出竞拍,他也愿意拿30万元给我作为补偿。我考虑后同意了他的要求。他就给我30万元。这宗土地价值在800万元左右,参加竞拍的除我外,还有三家都是文某某一个人报名,按照我和文某某达成的交易,他给我30万元以后我不再提高竞拍价格,最终文某某以200多万元的总价成交。

4、韦某某(望谟县乐旺镇镇长)证实:望谟县乐旺镇乐宽至三间房公路工程是望谟县发改局的项目,安排给望谟县乐旺镇政府实施,工程合同价是30万元左右,实施方是富胜公司,通过邀标的形式由文某某挂靠该公司承接。邀标会在望谟县发改局召开,我是主持人,班万声等人参加。在召开工程邀标会议前,班万声向我推荐文某某来承接这个工程,当时我们想这个工程是属于发改局的项目,他们在这方面比较有经验,班万声又是发改局局长,他向我推荐文某某来承接这个工程,我们也就同意了,后来文某某就中标了。

5、王某江(望谟县水利局原局长)证实:文某某2010年做乐元镇董万村纳汉水渠建设工程,这个工程资金是望谟县发改局的,最终交给乡镇去实施,我们把材料准备好,组织邀标会议,最终确定文某某来实施。他是挂靠富胜公司来实施的。在做这个工程前,望谟县发改局局长班万声给我打过招呼,希望我能安排水利工程给文某某做,后来我就按照班万声的要求安排这个工程给文某某做。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班万声供述及亲笔供词:收受文某某贿赂的情况如下:1、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某某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我家中送我2千元、1条烟、2瓶酒;2、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文某某到我家中送我2千元及1条烟、2瓶酒;3、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文某某在我家中送我3千元;4、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某某在我家中送我4千元和一条烟、2瓶酒;5、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文某某在我家中送我2千元及1条烟、2瓶酒;6、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某某在我家中送我4千元和1条烟、2瓶酒,这次以前都是在财政局宿舍收的;7、2011年10月的一天,文某某在向阳路口我家中送我3万元;8、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某某在向阳路口我家中送我3万元和1条烟。文某某八次共送我7.7万元。文某某送钱给我有以下原因,一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拿工程给他做。他做的工程有2010年望谟县乐旺镇乐宽至三间房公路工程和望谟县董万河流域石漠化治理水渠工程,我向水利局局长王某江和乐旺镇镇长韦某某推荐文某某去做。2011年购买安和路旁商业用地的价格评估,我向评估中心的杨某打招呼,叫他在评估时照顾文某某。文某某还叫我给洪某某打招呼,叫他退出土地竞争。文某某没有建筑资质,他通过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我与文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收他的钱没有还他。

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望谟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康某忠承接望谟县乐旺镇乐旺老粮站移民点工程、望谟县桑郎镇百花河2号移民点工程、望谟县平洞食品加工厂房工程,以及工程拨付款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四次收受康某忠贿赂人民币1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邀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会议纪要、记账凭证、工程结算书等证实:2010年9月19日,望谟县发改局班万声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召开邀标会议形成纪要,确定富胜公司(项目经理为康某忠)为望谟县乐旺镇乐旺老粮站移民工程中标单位,中标价144.466万元。2010年10月10日发改局班万声与富胜公司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康某忠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工程完工后,2011年7月22日验收为合格工程。2011年1月至9月,班万声先后签字同意支付乐旺老粮站移民工程相关款项,收款人为富胜公司项目经理康某忠。

2、邀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财务结算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领条等证实:2011年12月1日,望谟县发改局班万声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召开邀标会议形成纪要,确定富胜公司(项目经理康某忠)为望谟县桑郎百花河易地移民2号点工程中标单位,中标价54.98万元。2011年12月20日班万声与富胜公司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康某忠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12年5月16日验收为合格工程。2012年3月至5月,班万声先后签字同意支付该工程相关款项,收款方为富胜公司项目经理康某忠。

3、邀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书、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财务结算书、记账凭单、借款单据等证实:2011年10月19日,望谟县园区办召开邀标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富胜公司(项目经理康某忠)为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工程(3-4栋)中标单位,中标价183万元。同日,班万声代表园区办与富胜公司签订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2012年1月12日经验收,该工程为合格工程。2011年12月7日、2012年1月13日,班万声签字同意后,康某忠三次因该工程向望谟县园区办借款分别为1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4、富胜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康某忠挂靠该公司承接望谟县乐旺镇乐旺老粮站移民工程、望谟县桑郎百花河易地2号移民点工程、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工程(3-4栋),由康某忠自负盈亏。

(二)证人证言

1、康某忠证实:我4次送了班万声14.2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他2千元。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他1万元和两瓶酒。第三次是2011年5月的一天,班万声打电话给我说他急需要钱,问我有没有3万元,我说有。第二天我打电话和班万声约好在望谟县环城路天马宾馆门口见面,他到后,在我的车上将准备好的3万元拿给他,之后班万声一直没有提过这件事,我也借此机会送给他3万元表示感谢他对我的关照和帮助。第四次是2011年年底的一天,我开车去接班万声吃早餐,在车上班万声对我说他急需用钱。我就问他要多少,他说要10万元,我同意拿给他。班万声说第二天给我一个银行卡号和户头,叫我把钱打到这张银行卡上。第二天我收到班万声通过短信发给我的银行卡号,我就分两次各汇了5万元给他。他没有写借条给我,事后也没有表示要还这笔钱,至今也没有还,我也是想借这个机会送他10万元。乐旺粮站移民工程我是通过邀标的形式得到的。在邀标前我去找过班万声,说我想承接这个工程,班万声说可以,过后我就收到这个工程的邀标通知书,并顺利中标。

我送钱给班万声是因为班万声是望谟县发改局局长,一是感谢班万声安排桑郎百花河移民点工程、乐旺老粮站移民点工程和平洞园区标准厂房给我做;二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拨付款的时候给我关照;三是希望班万声以后能安排更多工程给我做,班万声知道我没有资质承接工程,但他没有提出异议。

2、黄某某(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证实:2011年园区办负责实施平洞园区标准厂房工程,由于时间紧,为规避招投标,分为三个标段建设,每个标段均在200万元以下,实际发包、拨款、验收都是园区办管理。三个标段分别是康某某、康某忠、穆某某承建。他们都没有建筑资质,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并且都是班万声推荐的。园区办标准厂房工程邀标会议其都参加的,在邀标会议期间,当时的园区办主任班万声曾推荐过康某忠来承接其中一个标段的工程,后来康某忠通过围标的方式最终获得承包权。

3、谢某某(望谟县发改局地区经济股工作员)证实:我们这个部门主要负责移民项目的申报、组织邀标会议、参加工程验收等。2009年到2011年,班万声推荐康某某、康某忠承接过发改局发包的工程。他们没有建筑资质,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这段时间的工程主要有:桑郎百花河移民工程、乐旺老粮站工程、复兴镇巧讲移民工程、蔗香巧乱移民工程等。班万声曾在发改局组织召开的易地移民工程邀标会议上推荐过康某忠,后来康某忠也最终中标,获得了一个标段的工程承包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班万声供述和辩解:分四次收受康某忠人民币14.2万元。具体是: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忠到财政局宿舍我家中送我2千元;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忠到财政局宿舍我家中送我1万元;3、2011年5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康某忠说急需用钱,叫他给我拿3万元来。康某忠到天马宾馆门口他的车上拿了3万元给我。这3万元我没打借条给他,事后也没还他,他也没向我要过;4、2011年11月的一天,我和康某忠吃早餐时说我准备从一个朋友手里转(购)兴义的一套房子,叫他拿10万元支持我。第二天我将吴某某的名字和账号发在他的手机上,后康某忠打电话给我说他已把钱汇到账户上了。后来我对康某忠讲过等我贷款后还给他,但直到现在我也没有还他。这笔钱我没有打借条给他。

康某忠送钱给我,一是为感谢我安排工程给他做,并在拨付工程款时对他关照;二是希望和我搞好关系,今后能承接更多的工程。这段时间,我安排了园区办的标准厂房(3-4栋)和发改局的乐旺老粮站移民工程、油迈水毁工程、桑郎百花河2号移民点工程、麻山板凳坳移民工程给他做。这些工程基本都是以邀标的形式选择施工队伍,在会上我推荐康某忠做,大家都没有反对。康某忠没有工程资质,都是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我收他的14.2元没有还他,我和他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三、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及园区管理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人康某某承接望谟县石屯至懂万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桑郎同近移民安置住房项目工程、岜饶乡岩英寨移民点工程、打尖至将军石等地水毁公路修复路面工程、复兴镇巧讲组移民点场坪、移民住房建设工程、桑郎镇百花河移民安置点场坪、住房建设工程、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3-4栋)工程及为康某某拨付工程款、验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2年期间九次共收受康某某贿赂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望发改专议[2008]6号会议纪要、施工合同书、记账凭证,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付款通知单、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建筑业发票等证实:2008年11月8日,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封永与班万声签订合同,承接望谟县石屯至懂万水毁公路修复工程,项目负责人康某某,工程合同价199700元。2009年1至4月,班万声多次签字同意支付石屯至懂万水毁公路工程款给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康某某。

2、工程付款凭证、付款通知书,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报账权限审批表,建筑业发票,工程进度报告表证实:2010年4月12日,班万声签字同意支付桑郎同近移民安置住房项目工程款20万元给四川岳池富胜总公司,签收人为康某某。

3、望谟县发改局相关文件、邀标通知、邀标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付款记账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报账权限审批表,建筑业发票等证实:富胜公司十二工程处为望谟县岜饶乡岩英寨移民点工程的中标单位。2010年8月30日,康某某代表公司与班万声签订合同,承接该工程,合同价1213880元。2010年11月,班万声分别签字同意支付望谟县岜饶乡岩英寨移民点工程款40万元、50万元给富胜公司,签收人为康某某。

4、邀标会议纪要、望谟发改局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财务结算书等证实:通过邀标,2010年10月10日,班万声与富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胜、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签订合同,将望谟县复兴镇巧讲组移民点场坪、移民住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富胜公司承建,工程价款209.06万元,项目经理为康某某。

5、邀标通知书、选择施工队伍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记账凭证、对外结算收款单、进账单、农行转账支票存根、付款通知单、报账票据汇总单、收款收据、建筑业发票、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财物结算书等证实:经邀标,2010年9月26日确定富胜公司(项目经理康某某)为望谟县打尖至将军石等地水毁公路修复路面工程的施工单位,2010年10月11日该公司与望谟县发改局班万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接方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为康某某,工程价款69.96万元。2010年12月30日,康某某交付该工程履约保证金7万元至望谟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11年1月4日,经班万声签字后,支付了该工程进度款40万元给康某某。

6、邀标通知书、选择施工队伍会议纪要、中标公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建筑发票、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报账审批表、现金缴款单、工程进度报告等证实:2010年10月27日,班万声主持召开桑郎镇百花河易地扶贫移民安置移民点工程施工队伍邀标会议,确定富胜公司为该工程中标单位,康某某为项目经理,中标价496.3万元。2010年10月30日班万声代表发改局与富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1月9日,康某某交纳该工程质量保证金9.8万元到望谟县国库支付中心。2012年1月至11月,班万声签字同意后,向康某某支付工程款。

7、邀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书、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财务结算书、借款单、借条等证实:班万声参加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1-2栋)工程邀标会议形成该工程邀标纪要后,2011年10月19日,望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复兴镇政府签订该工程建设合同书,康某某作为承包方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合同价182.992万元。2011年12月7日,班万声签字同意支付上述工程相关款项150万元给康某某。2012年1月13日,班万声签字同意康某某该工程借支款30万元。2012年12月5日对该工程结算时已支付康某某180万元。

8、邀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工程财务结算书等证实:2010年11月23日,望谟县发改局将望谟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业务用房及附属工程发包给富胜公司承建,班万声代表发包方签字,康某某代表承包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价款40.95万元。2011年7月2日,班万声主持该工程验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9、工程记账凭证、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审批表、付款通知单、报账票据汇总单、建筑业发票等证实:2010年12月14日,班万声签字同意支付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康某某)望谟县蔗香乡巧乱移民安置点工程款28.468万元,该工程结算价格为42.468万元。

10、富胜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康某某以挂靠该公司的形式承接巧讲组移民住房工程、打尖至将军石等地水毁公路修复路面工程、桑郎镇百花河易地扶贫移民安置移民点工程、岜饶乡岩英寨移民点工程,项目由康某某本人自负盈亏。

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其公司与望谟县发改局签订的望谟县石屯至懂万水毁公路修复、望谟县蔗香乡巧乱移民安置点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康某某挂靠该公司承接的工程,由康某某自负盈亏。

望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康某某以挂靠该公司的形式承接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工程,由康某某本人自负盈亏。

(二)证人证言

1、康某某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没有承接工程资质,都是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交管理费给挂靠的公司。在承接望谟县发改局发包的工程中,十次送14.5万元给局长班万声。具体是:①2008年8月,我到望谟县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中送他5千元。送钱的目的是想从发改局拿工程做,后来班万声安排蔗香巧乱移民安置工程给我做。②2009年春节的一天,我到班万声的办公室,感谢他安排石屯至董万水毁公路工程给我做,同时请他以后多安排工程给我做,他同意安排,临走时我送他1万元。③2009年6月的一天,班万声与我电话联系后,我到他的办公室送了2万元给他。当时他向我借钱时我就想好了,借此机会送他2万元,感谢他在我承接工程时给予的帮助,和他搞好关系,以后能得到更多的工程。当时没有出具借条,也没讲还款的事。后来我也没向他要过,他也没提还钱的事。④2009年中秋节,我到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送给他2万元。这次送钱是感谢他在石屯至董万公路完工后顺利结算并拨付工程款。⑤2009年11月的一天,班万声打电话给我,向我借5万元。我说只有4万元,他叫我带到他的办公室。后我送4万元到他的办公室,他没有出具借条给我,我也没向他要过,他也没有提过还款的事。⑥2010年春节的一天,我到财政局宿舍班万声家,送给他1万元,感谢他在我承接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拨付工程款时给予的关照。⑦2010年6月的一天,我到班万声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请他及时拨付工程款给我。⑧2011年春节的一天,我到向阳路口班万声家送他1万元,感谢他在我承接桑郎百花河移民工程中提供的帮助。⑨2012年春节的一天,我到向阳路口班万声家送给他1万元,感谢他在我承接发改局发包的工程中提供的帮助。⑩2012年8月的一天,班万声说他儿子在广西百色治病出院,叫我和他一起到百色接他儿子,我在宾馆送给他1万元。另外,班万声在向阳路口修建房屋时,我拉了砖、水泥、地板砖、外墙砖、门窗等共计6.9万元的建筑材料给他,班万声说拿钱给我,我讲不用拿了。

我送钱给班万声,因为他知道我没有承接工程资质,我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他没有提出异议;我长期在望谟做工程,他是发改局局长,和他搞好关系,会得到他的关照;在承接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他都关照我。

我做过望谟县发改局发包的下列工程:(1)2009年承建蔗香巧乱100多万元的移民工程;(2)2010年承建复兴镇巧讲200多万元的移民安置房工程;(3)2011年承建500多万元的桑郎百花河移民安置房工程;(4)2012年承建200多万元的桑郎打搞移民安置房工程;(5)麻山牛场生态移民安置房工程,工程价600多万元;(6)岜饶移民工程,工程价100多万元;(7)打尖至将军石至管州水毁公路工程,工程价69万元;(8)发改局办公楼工程,工程价60万元左右。

2、黄某某证实:我是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2011年园区办负责实施平洞园区标准厂房工程,由于时间紧,为规避招投标,分为三个标段建设,每个标段均在200万元以下,实际发包、拨付款、验收都是园区办管理。三个标段分别是康某某、康某忠、穆某某承建。他们都没有建筑资质,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并且都是班万声推荐的。

3、谢某某证实:是望谟县发改局地区经济股工作员。我们这个部门主要负责以工代赈、移民项目的申报、组织邀标会议、参加工程验收等。2009年到2011年,班万声推荐康某某、康某忠承接过发改局发包的工程。他们没有建筑资质,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这段时间的工程主要有:桑郎百花河移民工程、乐旺老粮站工程、岜饶岩英寨移民工程、复兴镇巧讲移民工程、蔗香巧乱移民工程等。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班万声供述及自书材料:收受康某某贿赂的情况如下:①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我1万元;②2009年5、6月的一天,因我建房急需用钱,打电话给康某某,叫他拿2万元给我。一会后,他送2万元到我办公室给我。我没有写借条给他,也没有讲还款的时间和方式;③3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康某某在我家中送我2万元;④2009年底的一天,我急于出差,就打电话给康某某叫他拿5万元给我。康某某到我的办公室拿了4万元给我。我没写借条,也没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此后我也没有向康某某提还钱的事;⑤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某在我财政局的家中送我1万元;⑥2010年5、6月的一天,康某某到我办公室送我1万元;⑦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某到向阳路口,在我家中送我1万元;⑧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某到向阳路口我家中送我1万元;⑨2012年8月的一天,康某某和我到百色看我住院的儿子,在医院附近送我1万元。康某某九次总的送我14万元,大部分用于建房了。我们在选择施工人员时,我在会上推荐康某某。康某某在拨付工程款时我也及时拨付。他承接的工程有:石屯至董万公路工程、复兴镇巧讲移民工程、蔗香的移民工程、岜饶岩英寨移民工程、桑郎百花河移民工程等。他没有承建工程的资质,都是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他送钱给我的目的,一是为他和我搞好关系,承接工程。二是我推荐他做了不少工程,并及时给他拨付工程款。三是他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工程,我没有为难他。我与康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也没有向他还过钱。

四、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田某某退回坎边移民点住房工程8万元质量保证金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0年期间,两次收受田某某贿赂共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证明、收据、领条证实:望谟县2003年坎边移民点住房工程由田某某承建,田某某于2008年3月24日交纳望谟县2003年坎边移民点住房工程质保金8万元。经班万声签字同意,于2009年2月24日领到坎边移民工程质量保证金8万元。

2、望谟县2003年度易地移民项目坎边移民点低压电安装工程的招标会议纪要、工程安装合同书、场地平整施工合同、挡土墙工程验收纪要证实:望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上述工程,田某某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工程安装合同、挡土墙工程价款27万余元,场地平整施工工程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3、望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说明:2003年坎边乡移民点住房工程是田某某挂靠该公司承建,田某某自负盈亏。

(二)证人证言

1、田某某证实:两次送2.5万元给班万声。第一次是2009年5月的一天,我到发改局班万声的办公室,送2万元给班万声。第二次是2010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到发改局班万声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5千元给他。我在望谟县坎边乡做了造价大约是80万元的移民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后有8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退还我。2009年2月,我找班万声签字退质保金,他没有说什么就签字同意退了8万元保证金给我。我送钱给他一是为了感谢他在退还工程保证金上给我的帮助,二是因为班万声是望谟县发改局局长,权力很大,希望和他搞好关系以便在承接工程及拨款等方面能得到他的帮助。这钱他没有退还我,我和班万声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班万声供述:2009年5月、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两次在发改局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万元、5千元,这些钱大部分用于建房了。他送钱给我是因为他承接移民工程需要退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我签字。另一个原因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以承接工程。我收田某某的钱没有还他,我和他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五、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周某实施望谟县石漠化综合治理2009年度试点工程营造林项目A2标段验收、以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2010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家中收受周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望谟县石漠化综合治理2009年度试点工程营造林项目A2标段施工合同、委托书、中标通知书、验收会议纪要、发票证实:2009年9月20日,望谟县发改局委托望谟县林业局实施石漠化治理项目林业工程;2009年12月22日,望谟县林业局与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为该公司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将望谟县石漠化综合治理2009年度试点工程营造林项目A2标段发包给贵州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建设总价为241.4398万元的生态林10223亩;2011年12月9日,望谟县发改局针对该工程形成纪要,认定为合格工程。2011年12月30日,班万声签字同意支付该工程工程款72.4319万元,收款方为大地公司。

2、大地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周某挂靠大地公司承接望谟县石漠化综合治理2009年度试点营造林项目A2标段工程,该工程由周某本人自负盈亏,由其交付公司1%的管理费。

(二)证人证言

1、周某证实:2009年挂靠大地公司在望谟承接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营造林A2标段,主要是在麻山乡营造生态林,合同价240多万元。由我自负盈亏,交大地公司管理费。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原望谟县发改局班万声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送钱给班万声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在拨付工程款时得到班万声的关照。这个项目是发改局的项目,委托林业局实施。项目实施、验收和工程款拨付都需要发改局同意,资金从发改局出来。我送钱后,这个工程各方面都顺利。我和班万声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他也没有将我送给他的钱还给我。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班万声供述: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到我的办公室送我1万元。周某当时做2009年度石漠化治理工程,拨款及验收等需要我签字,他为了及时得到工程款送钱给我。

六、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邀标会议的形式,为工程承包人穆某某承接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第三标段(5-6栋)工程和借支工程款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2年年初,班万声在望谟县向阳路口其家中收受穆某某贿赂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会议纪要证实:园区办主任班万声主持召开关于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工程第三标段(5-6栋)邀标会(黄某某参会),确定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183万元,穆某某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平洞食品加工厂房工程建设合同书证实: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望谟县工业园区食品加工厂房第三标段(5、6栋)工程,合同价183万元。

3、穆某某出具的借款申请及借据证实:经班万声签字同意,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11日穆某某向望谟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两次借款共100万元后,2012年3月23日又申请借款180万元,班万声签字同意借款150万元。穆某某分三次向望谟县工业园区办借款共计250万元用于厂房建设。

4、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穆某某挂靠该公司承建望谟县工业园区食品加工厂房工程,自负盈亏。

(二)证人证言

1、穆某某证实: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望谟县复兴镇向阳路口附近班万声的家中送给他3万元人民币。当时班万声是园区办主任,我送钱给他一是为了感谢他安排望谟县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工程第三标段(5-6栋)给我做,二是希望以后拨付工程款的时候,能得到班万声的关照,三是希望和班万声搞好关系,在今后能承接到更多的工程。我和班万声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黄某某(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证实:园区办标准厂房工程邀标会议其都参加的,在邀标会议期间,园区办主任班万声曾推荐穆某某来承接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工程第三标段(5-6栋),后来穆某某也取得了该工程的承包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班万声供述:2012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穆某某到向阳路口我家中送我3万元。我当时是园区办主任,在邀标会上我推荐穆某某承接平洞食品园区标准厂房工程(5-6栋),同时穆某某到园区办借工程款时我借给他,他送钱给我就是为了感谢我。我没有还他,我和他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穆某某没有资质承接工程,系挂靠其他公司承接。

七、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贿赂人民币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望谟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2010年度人工造林合同书、邀标会议纪要、发票、收据、付款通知单等证实:通过召开邀标会议,确定望谟县森旺木业公司为望谟县乐元镇董万村石漠化综合治理2010年度造林1800亩工程中标单位,工程造价89.853万元。2011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该造林工程合同,森旺木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工程合同上签字。2012年6月14日、12月7日,班万声签字同意支付该工程的结算工程款、退还该工程质量保证金给王某某。

(二)证人证言

王某某证实:其在2010年承接了望谟县乐元镇董万村2010年度石漠化治理造林工程。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班万声0.5万元人民币。送钱给班万声是为了和班搞好关系,希望在拨付工程款时得到班万声的关照,尽快拨到工程款。之后每次去找班万声签字都很顺利。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班万声供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在望谟县发改局我的办公室送我5千元人民币。王某某送钱给我是因为当时他在望谟县做董万河流域石漠化治理造林工程。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今后能接到更多的工程,也希望我在拨付款时不为难他,尽快让他得到工程款。我和王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5千元钱我没有还他。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班万声的基本身份情况。

2、相关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班万声于2007年3月1日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2011年6月2日兼任望谟县发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2011年8月11日兼任望谟县园区办主任。

3、吴某某的尾号为*****银行卡查询材料证实:该账户2011年11月8日两次各存入5万、12日存入10万元、13日存入20万元。

4、康某忠、康必武的银行查询材料证实:2011年11月8日康某忠两次各汇款5万元到吴某某的账户;2011年11月13日康必武汇款20万元到吴某某的账户上。

5、售房协议书证实: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班万声购买吴某某在兴义机场大道白云尚城房屋一套,价格455000元。

6、收据载明:吴某某代被告人班万声退缴违纪资金41.65万元到黔西南州纪委。

7、州纪委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委对被告人班万声采取“两规”措施调查时,班万声除如实交待了调查组掌握其收受周某、康某忠、文某某贿赂外,还主动交待案件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违纪问题。

8、审讯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班万声讯问时依法进行,同时证明了班万声供述内容与讯问笔录载明的内容一致。

9、证人吴某某证实:我和班万声工作上有联系。班万声向我购买了兴义机场大道白云尚城小区D栋2602号房,我按原价给他,后来又优惠他2万元,他已经支付了41.65万元给我,还差我2万元。

10、被告人班万声供述: 2007年3月至今在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任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任望谟县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2011年12月至今还任望谟县政协副主席。我在望谟县发改局任局长的职责是主持望谟县发改局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督)、价格管理、经济运行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作。任望谟县园区办主任的职责是主持望谟园区办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招商引资等工作。我在望谟县王母街道办向阳路口有一套自建的房屋,2008年开始修建,2009年年底完工,有460平方。我在望谟县财政局有一套房改房,有51平方。2011年11月,我从吴某某处购得一套住房,在兴义市机场大道附近,有160平方,价格是43.65万元,已经付了41.65万元,其中有40万元是通过三个工程老板康必武、康某忠、班辉转账给吴某某的,现金支付1.65万元,这套房至今没有过户。出示给我看的甲方吴某某、乙方班万声的《售房协议书》,是我和吴某某签订的。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与案件事实关联,能客观证明本案事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万声利用担任望谟县发改局局长、园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班万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班万声因涉嫌受贿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康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穆某某贿赂20万元的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所提“班万声主动交待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班万声所提“未收到王某某5千元”的辩解,经查,班万声原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及自书材料、王某某证言及工程合同、付款凭证能证实王某某为能及时拨到工程款向班万声行贿5千元的事实,足以认定,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2011年前班万声收受文某某的1.7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因为没有为文某某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文某某从2007年起连续多次向班万声行贿,班万声明知文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且在2010年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为文某某谋取利益,应当视为承诺为文某某谋取利益,认定为受贿。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康某忠给班万声10万元是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康某忠给班万声10万元后,班万声未出具借条给康某忠,得款后也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并且在此期间班万声利用职务便利为康某忠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班万声的犯罪事实及坦白、退赃等情节,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万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二、本案赃款4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霖

审 判 员  赵 舒

代理审判员  简 坤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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