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05
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甲,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丙,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字(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阳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杨某乙丁责任山上的林木。同年10月,三被告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对林木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乙丙自留了34节(3.242立方米)杉原木做寿木,被告人杨某乙自留了18节(1.463立方米)杉原木做寿木后,三被告人将其余的林木予以销售,获赃款7100元。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通知三被告人接受调查,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9.3708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杨某乙丙自留的杉原木34节;被告人杨某乙自留的杉原木18节。在审理期间,三被告人退缴了赃款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乙丁、杨某乙戊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尺记录,活立木蓄积计算报告,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存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9.3708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对其均可从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本案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乙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赃款人民币71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五、被告人杨某乙被扣押的杉原木18节(1.463立方米)、被告人杨某乙丙被扣押的杉原木32节(3.242立方米),由暂扣机关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景恒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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