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文斌,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原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政股负责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受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黎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原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技术推广站站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文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受贿罪,黎某犯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文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文斌、原审被告人黎某及杜文斌的辩护人冉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唐×海、唐×进以5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余某某处购买了生长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后坪乡斯茅坝村坨的组四棵古大树。由于这四棵树木是挂牌“古树名木”,唐×进着手办理林木采伐证。2012年3月,唐×进以余某某的名义编造了“树干内部干枯腐烂,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的申请砍伐四棵古树申请书,在伪造了部分其他申请材料后,唐×海将申请砍伐古树的材料一并交给时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政股负责人杜文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2年10月,县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陈×祥(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杜文斌、黎某去查验该四棵古树,以便决定是否办理砍伐证。去之前,唐×海委托崔×奇给杜文斌送来5万元的查验费。到现场后,杜文斌与黎某均看见这四棵树枝长势良好,且均挂古树名木牌子。查验结束后,被告人黎某起草《后坪乡思毛坝村坨里组枯腐楠木查验报告》。在查验报告中,古树的生长势由“旺盛”写成“生长势衰退”。同时,把这四棵树写成安全隐患树,建议合理采伐。由于名木古树的查验要两个林业工程师查验并签名才有效,杜文斌找到县林业局天保办工程师王×荣,叫其在查验报告上签名,并建议采伐。之后,杜文斌于2013年1月15日办理了允许余某某砍伐两棵古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上填写采伐期限为1个月。
由于唐×进到2013年10月前并未砍伐该树木,导致采伐证过期,于是唐×海又找杜文斌重新发证,并要求杜文斌办理4株古树的采伐证。2013年10月12日,杜文斌在没有请示县林业局任何领导的情况下将采伐证的第1、2联的“采伐株数”栏填写为“2”,之后擅自将第3联“采伐株数”栏填写为“4”株。换证后,唐×海通过崔×奇在杜文斌的办公室送了3万元给杜文斌作为换证感谢费。后唐×进雇人于2013年10月27日至31日将4棵树砍伐。涉案的四棵树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细叶桢楠,均属古树名木,其中1号和4号为二级古树,2号和3号树为三级古树,涉案林木蓄积量为:1号、2号树木的蓄积量为91.5051立方米,四棵树的总蓄积量为144.5403立方米。
另认定,被告人杜文斌在案发后,揭发了另一犯罪嫌疑人陈×祥的受贿情况。
原判根据被告人杜文斌、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唐×海、唐×进、张×东、杨×军、冉×权、陈×祥、肖×旎、陈×宽、田×、余×文、余×满、余某某、余×权等人的证言,古树鉴定意见,杜文斌的任职文件,查询存款通知书,杜文斌存款凭条复印件,沿府办法(2011)27号文件,查验报告,古树照片,古树调查表,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文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8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杜文斌收受贿赂后,违法为唐×进办理“余某某”林木采伐许可证,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告人杜文斌在案发后,揭发了另一犯罪嫌疑人陈×祥的受贿犯罪情况,属于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文斌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身为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虚构事实,给办理采伐许可证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树木被采伐。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告人黎某在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中,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文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人民币;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七年,没收财产1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黎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文斌所交赃款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杜文斌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所犯两罪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原判数罪并罚错误。2、上诉人犯受贿罪、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都构成自首。3、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杜文斌的辩护人冉军伟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冉军伟提供了如下证据: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向铜仁市林业局和该县县委呈报的《关于后坪乡斯茅坝村采伐树木一案的报告》、《关于后坪乡斯茅坝村采伐光枝楠树木一事的报告》。
出庭检察员发表了如下出庭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杜文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关联性,被告人杜文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受贿罪没有自首情节,一审定性和量刑准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杜文斌违法为唐×进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后坪乡斯茅坝村4棵细叶桢楠古树被砍伐;上诉人杜文斌非法收受唐×海委托崔×奇转送的贿金5万元人民币;上诉人杜文斌揭发国家工作人员陈×祥受贿犯罪有立功表现 ”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对于上诉人杜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后坪乡斯茅坝村4棵古树被砍伐的案件线索系群众举报后,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1日将案件线索交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查办,上诉人杜文斌于2014年1月10日第一次接受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调查时并未如实交代其渎职犯罪事实,直到侦查机关立案后,上诉人杜文斌于2014年3月12日在接受接受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了其违法帮助唐×海换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手续的第三联“采伐株树”由“2颗”改成“4颗”的犯罪事实。且杜文斌在采伐手续中私自更改采伐棵树的事实已被侦查机关掌握。即上诉人杜文斌在受到办案机关调查时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立案后,上诉人杜文斌也未积极供述其渎职犯罪事实。上诉人杜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系自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自首的规定,上诉人杜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成立。
对于上诉人杜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2014年3月22日凌晨0时至3时,崔×奇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交代了其代唐×海转送给杜文斌贿金的事实,而上诉人杜文斌于2014年3月22日11时才将其供述受贿的自书材料交给侦查人员,即杜文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其供述前已被侦查机关掌握,对于其提出的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自首的规定,故上诉人杜文斌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和辩护意见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文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8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4棵细叶桢楠古树被非法砍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四百零七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黎某身为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查验4棵细叶桢楠古树的过程中,虚构事实,给办理采伐许可证提供了依据,导致4棵细叶桢楠古树被非法砍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上诉人杜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杜文斌所犯两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之规定,不予采纳。原判对上诉人杜文斌所犯受贿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量刑已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兰军
审 判 员 田小敏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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