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红,生于贵州省平坝县。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明,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冲,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检公诉一刑起诉字[2014]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红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苟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红及其辩护人贾明、田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早上,被告人付红与其三妹付某某(被害人)在安顺市体委宿舍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架,付红被付某某骑在地上时即用烟灰缸砸付某某头部致付某某晕倒。随后,付红骑在付某某身上,一手捂住付某某口鼻,掐住付某某脖子,一手持烟灰缸连续砸付某某头部,致付某某当场死亡。后付红将付某某尸体藏至家中储藏室,分两天在家中将付某某尸体分解包装,再将包装好的尸块分多次多袋抛于西秀区虹机厂小青山附近及开发区原青松烟厂附近。经鉴定:1、前述两个地点寻找到的尸块系同一人;2、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前提下,不排除付某某母亲韩如玉系尸块死者的生物学母亲;3、死者死亡原因不排除颅脑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为支持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销售清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病历、医学证明、尸体处理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红不能正确处理亲人间矛盾,故意致其妹妹付某某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付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付红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付红在量刑情节上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付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能真诚悔罪;2、案件发生后,付红的家属表示对付红予以谅解; 3、被害人付某某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付红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付红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长期以来,付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4岁)因性格原因与母亲韩如玉及其胞姐被告人付红等近亲属不睦。2013年4月,丧偶的韩如玉与他人共同生活后搬离其居住的安顺市体委宿舍,付红携女儿与付某某搬入了该宿舍同住。2013年9月15日9时许,在体委宿舍客厅,付某某因辞去工作拟自行经商打电话向母亲韩如玉索要10万元,遭拒绝后遂辱骂韩如玉,在一旁的付红闻言警告付某某不要辱骂母亲,付某某不听与付红争吵继而二人发生斗殴。其间,付红持烟灰缸砸付某某头部致付某某晕倒后,遂一手掐住付某某脖子、一手持烟灰缸连续砸打付某某头部,致付某某当场死亡,付红随后将付某某尸体藏至家中储藏室。5天后,付红在家中卫生间将付某某尸体肢解,然后用家中的真空压缩袋分装尸块,分多次多袋抛于安顺市西秀区虹机厂小青山配电房后一栋空置房子内及小青山公厕女厕后空地上、开发区原青松烟厂附近。其间,付红曾以运送香烟为名请其朋友姚鸿福驾车与其女儿王然运送其中一部分尸块至安顺虹机厂小青山处抛弃。抛在虹机厂小青山配电房后一栋空置房子处尸块被他人发现至案发。付红被抓获后带公安人员找获了抛于开发区原青松烟厂附近尸块。经鉴定,1、虹机厂小青山处提取的26块尸块组织、开发区青松烟厂附近处多块尸块软骨、牙齿均检出一女性基因,支持死者为同一女性。2、在排除双胞胎与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韩如玉为该死者的生物学母亲。3、死者死亡原因不排除颅脑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
综合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认为,前述证据能形成证据体系,认定被告人付红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红与被害人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架,用烟灰缸将付某某砸晕致其死亡,随后在家中将付某某尸体分解包装后抛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付红杀害其胞妹付某某后,将其尸体分解,手段残忍,本应严惩,唯其归案后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能真诚悔罪,加之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付红及被害人付某某的母亲及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付红,并希望本院能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红,故可对被告人付红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付某某在向母亲借款未果时辱骂其母引起付红不满以致双方发生争吵及斗殴,对事件的发生确有一定责任,故被告人付红之辩护人认为本案属家庭矛盾引发属激情杀人及被害人付某某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故可对被告人付红再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前述被告人付红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付红之辩护人所提量刑意见恰当,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佳宏
代理审判员 刘海萍
人民陪审员 陈兰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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