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维定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03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维定,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07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熊进国,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海浪,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于2009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普定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叶超、孔维潇,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韦,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05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24日从江苏省边城监狱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德文,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因本案于2012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扬波,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中生,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10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于201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3月11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小海,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金勇,生于贵州省普定县。2007年4月13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浙江省丽水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检刑起诉字(2012)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维定犯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海浪犯有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陈小海犯有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金勇犯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韦、杜德文、王扬波、卢中生犯有盗窃罪,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海浪、杜德文、陈小海、卢中生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维定及其指定辩护人熊进国,被告人陈海浪及其指定辩护人叶超、孔维潇,被告人周韦、杜德文、王金勇、王扬波、卢中生、陈小海、邬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扬波、张老五经相互邀约,5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盗窃行为。

(二)被告人王扬波、陈海浪经相互邀约后,7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盗窃商铺销售的货物的行为。

(三)2012年3月12日12时许,王扬波伙同小刚刚(另案)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潮流前线服装店盗窃该店销售的服装,后被发现,二人遂将衣服丢弃逃跑。

(四)被告人杜德文10次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顺时小区、顺源小区、雅苑小区实施入室盗窃的行为。

(五)被告人杜德文、王扬波经相互邀约,12次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顺源小区、晨光雅苑小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

(六)被告人杜德文、卢中生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及晨光雅苑小区2次实施入户盗窃的犯罪行为。

(七)被告人杜德文、吴颖(另案)经商议后3次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顺源小区、雅苑小区实施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

(八)被告人周韦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张家港市10次实施盗窃行为。

(九)被告人周韦16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十)被告人卢中生23次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顺时小区、安居工程小区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

(十一)被告人周维定6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抢劫他人的财物的犯罪行为。

(十二)被告人陈海浪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了抢夺及5次盗窃的犯罪行为。

(十三)被告人周韦、周维定3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盗窃行为。

(十四)2011年8月13日23时许,周韦伙同徐国祥相互邀约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普定县火车站货场,将停放在此处的贵阳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的一辆装载机上的两个24V200型号为6-QA-200A的川西牌蓄电池和贵阳火车站装卸服务公司的一辆转载机上的两个外壳12V100型号为N-100的统一牌蓄电池盗走,逃至普定县城关镇新林村普定至马场公路上的一个岔路口时,徐国祥被该村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川西牌蓄电池和统一牌蓄电池总价值为16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追回发还装载机驾驶员杨金帆、王安志。

(十五)2011年12月31日,周韦、陈海浪、周维定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超越汽车装饰”的店铺内盗得何取明本一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销赃给邬某某。

(十六)被告人周韦、陈海浪2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

(十七)2011年10月23日晚上,陈海浪伙同陈小海经商议后窜至普定县坪上乡坪上村高克谦家门口的鸡笼里面偷得10只公鸡,销赃后所得现金被二人用于向蒋飞飞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十八)被告人周维定、陈海浪3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抢劫行为。

(十九)2012年3月5日7时30分许,周维定、陈小海在普定县城关镇农贸市场鸡市富民桥桥头,持注射器对张英实施抢劫,将张英的一个包抢走,包内有现金几十元钱,一部手机、一个U盘等物。抢劫所得的财物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吸食。

(二十)2012年1月27日凌晨,周维定伙同王金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伍廷富家,将一台黑色台式电脑及总价值160元的四瓶金沙回沙酒盗走,盗窃财物在王金勇处换海洛因吸食。

(二十一)陈小海2次在普定县城关镇实施的盗窃行为。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估价鉴定书等证据。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维定、周韦、陈海浪、杜德文、王扬波、卢中生、陈小海、王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八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周维定、陈海浪、陈小海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周维定、陈海浪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陈海浪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周维定、陈小海、王金勇、邬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维定、陈海浪、陈小海、王金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维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对被告人周维定、周韦、陈海浪、杜德文、王扬波、卢中生、陈小海、王金勇、邬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被告人周维定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指控周维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罪证据不足,且在本案中周维定所涉盗窃、抢劫案件金额不能具体认定,周维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小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海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指控其盗窃的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海浪归案后如实供述、揭发王扬波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盗窃、抢劫金额不能具体认定,在伙同周维定抢劫过程中系从犯,建议对其从其处罚。

被告人周韦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认为其只是将盗来的电脑放在王金勇家,没有销赃。

被告人杜德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扬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卢中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称其未与杜德文结伙作案;其系2011年11月份才回到家中,发生在10月份的案件均不是其所为。

被告人陈小海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金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称其未伙同周维定一起盗窃。

被告人邬某某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称其购买的习酒只有4瓶,而不是6瓶,并且所购买的东西已经上缴。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一)2011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扬波伙同张老五(另案处理)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231号李康家,采用入户盗窃手段,盗窃50斤重大米一袋,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二)2011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扬波伙同张老五入户盗窃普定县城关镇跃进路81号褚代贵家,得60斤重糯米一包,后二人将该糯米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三)2011年12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扬波伙同张老五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16号黄登华家,入户盗得大米30斤及猪油一盆,人将大米及猪油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四)2012年1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王扬波伙同张老五窜至普定县城关镇保险公司宿舍陈海珍家,入户盗得菜油一桶,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五)2012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晨光雅苑小区10单元302室刘光辉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盗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尚未销赃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六)2011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16号楼4单元401室入户邱涛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盗得现金等财物,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七)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五号楼2单元402室刘谍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后盗得诺基亚手机一部、LG手机一部,后杜德文将该盗窃来的手机用于兑换海洛因。

(八)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10号楼3单元202室陈锦梅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后在客厅沙发上一女式包内盗窃走陈云龙现金,后杜德文将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及自用。

(九)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7号楼1单元102室入户刘婷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在客厅沙发上一女式包内入户后盗窃得任官敏现金1300余元,盗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及自用。

(十)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6号楼1单元101室入户陈敏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室入户后在卧室柜子里一个女式包内盗窃得现金10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十一)2012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颐景园16号楼4单元601室吴东华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室入户盗窃盗得现金6000余元及金立直板手机、黑色若基亚手机、白色步步高直板手机各一部,所得现金、黑色若基亚手机和白色步步高直板手机用于购买、兑换毒品海洛因,金立手机自用。

(十二)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顺时小区1号楼3单元501室王尚玲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后在客厅内沙发上的一女式皮包内盗窃得现金4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十三)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16号楼4单元302室刘应翠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后盗得香烟等财物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及自吸。

(十四)2012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正晨光雅苑小区8单元301室昌帮勇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后盗得索尼数码相机一部及现金800元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十五)201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顺源二区帝庭轩2单元402室入户高海燕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后盗得现金600余元及三星牌数码照相机一部。后杜德文将相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十六)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0号楼4单元202室喻忠翠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后,二人入户后共同盗窃白色直板手机一部,50余斤重大米一袋,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十七)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8号楼7单元501室陈琳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二人入户后共同盗得佳能型数码相机一部、欧普牌手机一部、直板手机一部。后二人将直板手机丢弃,欧普手机自用,相机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十八)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再次来到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8号楼7单元501室陈琳家,杜德文将门打开后,按照分工,杜德文在门外放哨,王扬波入户盗得现金300余元及遵义牌软装香烟2条。后二人将香烟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现金平分后挥霍。

(十九)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杜德文伙同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5号楼5单元101室周恩林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二人入户盗得两瓶习酒、两瓶黄金酒、一套紫砂壶、一盒茶叶、四块腊肉,用于向蒋飞飞兑换毒品海洛因吸食注射。

(二十)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顺源2期帝庭轩3单元301室张振忠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并在门口放哨,王扬波入户盗得现金300余元、2瓶茅台酒、1条铂金项链、1只铂金耳环、1条珍珠项链、1个玉手镯、1个玉佛头、1对银手镯。所得财物二人分配后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二十一)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顺源2期雅庭轩2单元202室夏恒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并在门口放哨,王扬波入户盗得现金500余元。后二人将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二十二)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晨光雅苑小区3单元601室吴永梅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并下楼放哨,王扬波入户盗得首饰后被人发现逃走。所盗首饰被王扬波销赃。

(二十三)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晨光雅苑小区8单元201室陈文芬家,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入户盗窃现金及飞利浦牌剃须刀一部。后杜德文将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剃须刀自用。涉案剃须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十四)2012年的2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晨光雅苑小区10单元501室杨菊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二人入户后盗得习酒6瓶、红酒2瓶、2瓶茅台迎宾酒、剑南春2瓶、长城干红葡萄酒2瓶、茶叶、砂壶及现金300多元。二人将现金、茶叶、紫砂壶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所盗酒类被王扬波以750元的价格销赃给西秀区中华南路汪家山“莲都超市”的店主李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扬波的带领下,将收购盗窃酒类的李某某抓获,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回其所收购的盗窃酒类。

(二十五)2012年的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再次来到普定县晨光雅苑小区10单元501室杨菊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打开防盗门,二人入户后盗得四瓶茅台酒、四条中华牌香烟(其中硬盒的两条,软盒的两条),销赃后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二十六)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6号楼4单元201室张建坤家,杜德文用蓝色的塑料片将防盗门打开,并在门口放哨,王扬波入户盗得男、女式黄金戒指各一枚、黄金转运珠一个、黑色意尔康皮鞋一双、现金100元。盗窃后,王扬波告知杜德文仅盗得男式戒指一枚,后二人将该戒指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余盗窃所得物品被王扬波销赃。

(二十七)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王扬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晨光雅苑小区9单元601室陈艳家,杜德文用蓝色的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并在门口放哨,王扬波入室入户盗窃得一部白色CUCT牌直板手机、一个黑色男式钱包及钱包内的15元现金。后王扬波将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后用于向蒋飞飞购买海洛因吸食注射。15元现金二人共同使用。

(二十八)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4号楼1单元102室赵天福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二人入室盗窃得现金1200元,二人平分后用于向蒋飞飞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注射。

(二十九)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吴颖(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红色吉利车窜至普定县颐景园5号楼5单元102室覃传举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二人入户后共同盗窃一台联想黑色台式电脑。后二人将该电脑,销赃,后得币1200元平分,杜德文用所分赃款购买毒品海洛因。

(三十)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吴颖驾乘一辆红色吉利轿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顺源2期帝庭轩3单元601室李劲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并在门口放哨,吴颖入室入户盗窃得一台黑色联想台式电脑,后吴颖将该电脑以800元销赃后分给杜德文现金400元,杜德文用于向蒋飞飞购买毒品海洛因注射。

(三十一)2012年2月14晚上,被告人杜德文伙同吴颖驾乘一辆红色的吉利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晨光雅苑小区5单元601室罗发祥家,杜德文用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二人入户盗得罗发祥家价值3998元的联想牌电脑一体机一1台,二被告人将该电脑销赃,后得币1000元平分,杜德文用将所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三十二)2010年9月18日晚的,被告人周韦伙同胡善涛、李金钱、潘小友(后三人另案)在张家港市圣汇气体装备有限公司盗得价值7551元的250米50平方单股铜芯线。

(三十三)2010年9月22日,被告人周韦伙同潘小友、胡善涛、李金钱在张家港市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永大机械厂)的车间内盗得价值14972元的50平方铜芯电缆线200米、70平方铜芯电缆线240米。

(三十四)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韦伙同潘小友、胡善涛、李金钱在张家港市中信薄板有限公司2号设备车间内盗得价值10020元的4芯95平方铜芯电缆线100米。

(三十五)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龚应顶家入户盗得一辆黑色嘉渝牌二轮摩托车。后周韦将该车向被告人陈小海进行销赃。陈小海在购得该二轮摩托车后,又出售给被告人邬某某,邬某某又将该车向周永祥进行转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邬某某的带领下将被盗二轮摩托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重庆力阳嘉渝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价值1450元。

(三十六)2011年12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黄家桥路林秋家门口将周明祥停放于此的价值4080元的红色女式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进行销赃后得币400余元。

(三十七)2012年3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供销社农家店盗得肥料一包价值96.8元的尿素肥料,以80元的价格销赃。

(三十八)2012年2月份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百姓缘大药房的门口将徐昌松停放于此的价值1600元蓝色雅马哈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后被告人周维定明知该二轮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进行购买。该二轮摩托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昌松。

(三十九)2012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顺意汽车租赁店内趁冯昌玉熟睡之机,将冯昌玉停放于店门口的红色隆鑫150型二轮摩托车及手机一部盗走。后经被告人陈小海介绍,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给被告人邬某某,后邬某某又将该车转卖给杨江。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冯昌玉。经鉴定,被盗红色隆鑫150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920元。

(四十)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韦趁被害人张家艳等人吃饭之机,进入张家艳所经营的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晨光雅苑小区14号铺面内盗走价值2205元的黑色联想牌Y200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后向给被告人王金勇进行销赃。现该被盗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四十一)2012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韦趁被害人钟远莲外出之机,窜至在普定县城关镇天王旗村钟远莲包、维兴家所开的诊所,盗窃该诊所内一台价值3100元的黑色方正E320台式电脑,销赃给王金勇。现该被盗电脑已被追回。

(四十二)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3号楼302室叶勇家,用塑料条防盗门捅开,入户内盗得1500余元现金用于挥霍。

(四十三)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15号楼1单元102室宋德友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500余元现金,之后将盗窃得的500多元钱的现金挥霍。

(四十四)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12号楼3单元301室龚泽松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未得财物遂逃离现场。

(四十五)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刘英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现金400元后挥霍。

(四十六)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10号楼3单元201室褚寿骏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700余元现金后挥霍。

(四十七)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6号楼5单元301室龙家明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100余元的现金后挥霍。

(四十八)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3号楼1单元402室何应龙家,用塑料条将门捅开,进入室内盗窃得一部三星手机及400余元钱现金后现金挥霍,手机变卖。

(四十九)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1号楼4单元102室李明勇家,用塑料条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一部黑色直板摩托罗拉牌手机,之后将盗窃得的手机变卖。

(五十)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5号楼5单元402室陈怀艳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打开,入户之后被陈怀艳发现之后便逃离现场。

(五十一)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6号楼4单元201室张建坤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之后被张建坤发现便逃离现场。

(五十二)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16号楼1单元501室夏德亮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一瓶铁盒青酒自用。

(五十三)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李霞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现金170元,之后将盗窃得的现金挥霍。

(五十四)2012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5号楼6单元501室蒋伟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进入室内入户后盗窃盗得900余元现金及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被告人卢中生实施盗窃后盗窃后便逃离现场;,之后将盗窃得的手机变卖,900多元钱的现金挥霍。

(五十五)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田昌慧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300元现金及一件羽绒服,现金挥霍。

(五十六)2012年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10号楼三单元1楼伍继欢家,用塑料片将防盗门打开后,入户盗得一台价值2340元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现金60余元、及化妆品、眼镜等物,盗窃所得的现金被卢中生自用,现该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伍继欢。

(五十七)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忠生窜至城关镇顺时小区二组团1号楼5单元202室杨兰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现金数十元钱,后用于挥霍。

(五十八)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顺时小区2组团1单元601室陶玉方家,用塑料条防盗门捅开,入户盗窃得一部OPPO牌直板手机和一部黄色杂牌手机,后卢中生将两部手机销赃后挥霍。

(五十九)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安居工程三楼秦启明家,用塑料条将门捅开,进入室内入户后盗窃得一部银色直板三星S5260牌手机及800余元的现金,之后将盗窃得的手机变卖,后与800余元的现金用于挥霍。

(六十)2012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顺时一期2单元402室肖高昇家,用塑料条捅开防盗门,入户盗窃得两部黑色的杂牌手机、一条黄果树磨砂牌香烟,四包熊猫牌香烟,之后将盗窃得的手机变卖,香烟自用。

(六十一) 2011年8月1314日23时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韦伙同徐国祥(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普定县火车站货场,将停放在该处的贵阳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的一辆装载机上的两个外壳为白色、规格为24V200A、型号为6-QA-200A的川西牌蓄电池和贵阳火车站装卸服务公司的一辆装载机上的两个外壳为白色、规格为12V100A、型号为N-100的统一牌蓄电池盗走,二人在逃至普定县城关镇新林村普定至马场公路上的一个岔路口时,跑中徐国祥被该村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川西牌蓄电池和统一牌蓄电池总价值为16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装载机驾驶员杨金帆、王安志。

(六十二)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维定、陈海浪、周韦、相互邀约盗窃摩托车,当三人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超越汽车装饰”的店铺时,将何取明停放于该店铺内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本一牌黑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周维定进行销赃,得币600元,三人平分。

(六十三)2012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周韦、陈海浪相互邀约盗窃摩托车,二人遂窜至普定县城关镇人民路60号附1号门口将陈观华停放于此的价值2380元的红色日雅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周韦联系销赃,赃款二人平分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六十四)2012年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周韦、陈海浪相互邀约盗窃摩托车,当二人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市场路541号铺面时,发现涂学德的摩托车停放于铺面内,遂趁机盗走涂学德价值4800元的红色嘉陵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通过被告人陈小海介绍销赃给被告人邬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六十五)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11号楼501号赵春梅家,用塑料条防盗门打开,入户盗得300元钱及一部红色滑盖手机,手机变卖,之后将盗窃得的300元钱的现金用于挥霍,手机变卖。

(六十六)2011年12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王扬波伙同张老五趁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老县医院对面贾友祥所经营的铺子里,盗窃得现金100余元及香烟14包。后二人将现金用购买毒品海洛因。

(六十七)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周韦趁被害人陈江艳、谢春波不在家之机,通过开锁进入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陈江艳家水果店内,盗窃梨银灰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多箱梨,后经被告人陈小海介绍,以4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销赃,梨用于食用和销赃。

二、抢劫罪

(一)2012年1月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周维定在普定县城关镇人民路53号潘光五的门口用注射器胁迫的方式将阮文菊现金2600元及其他财物抢走。

(二)2012年2月3日上午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维定在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晨光雅园小区门口,持刀对将龚妮实施抢劫,将龚妮随身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及其他财物。抢劫所得钱财被周维定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三)2012年02月12日17点50分左右,被告人周维定与陈海浪相约到普定县城关镇农贸市场鸡市上进行扒窃。来到鸡市上,周维定在对滕明秀进行扒窃时被滕明秀发现,二人发生争抢,周维定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滕明秀双手刺伤并将滕明秀18300元人民币抢劫走后逃离。抢劫所得钱财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经鉴定,滕明秀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四)2012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周维定持刀在富强路广源红酒楼旁边,持刀将李琴一部步步高手机,一个黑色皮包抢劫走,包内有现金20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抢劫所得的财物被周维定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五)2012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周维定在普定县城关镇西门中国工商银行旁连接富强路与市场路鸡市的小巷里面,持刀将胡月的一个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300元及其他物品,抢劫所得财物被周维定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六)2012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周维定、陈海浪相互邀约进行抢劫,二人窜至普定县城狮子桥至城关供销社的桥之间的河坎上,持刀抢走将行至此处的被害人郭丽现金5800元、一条价值2808元的铂金项链及吊坠、一部手机抢走。抢劫所得财物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被抢款物价值计8608元。

(七)2012年2月份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周维定、陈海浪相互邀约进行抢劫,二人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计生站侧面的地坎上时,遇到由此经过的被害人杜丽,周维定遂持刀对杜丽进行威胁,陈海浪在一旁放哨,将杜丽35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抢劫走。后周维定、陈海浪所或财物用兑换毒品海洛因。

(八)2012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维定、陈海浪相互邀约进行抢劫,当二人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3号楼侧面的河坎上时,遇到由此经过的被害人房可怡、黄静,二人遂持刀将房可怡一部手机和黄静的50元及一部手机抢走,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九)2012年3月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周维定、陈小海相互邀约进行抢劫,当二人行至普定县城关镇农贸市场鸡市富民桥桥头时,遇见由此经过的被害人张英,周维定遂持注射器对张英进行威胁,陈小海将张英所背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钱,一部手机、一个U盘等物。抢劫所得的财物二人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下列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一)盗窃罪部分不能认定的事实:

1、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16时许,王扬波伙同陈海浪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门广场“喜得龙”服装专卖店盗窃得运动服两件,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

2、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13时许,王扬波伙同陈海浪窜至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放心粮油店,盗窃得十斤装菜油两桶及十斤装小红米两盒,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3、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王扬波伙同陈海浪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祥康服装店,盗窃得男士皮鞋一双,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4、2012年2月26日13时许,王扬波伙同陈海浪窜至普定城关镇农贸市场菊英饭店对面放心粮油店,盗窃50斤重大米两包,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5、2012年2月的一天12时许,王扬波伙同陈海浪窜至普定城关镇农贸市场老惠康旁“零距离”服装店,盗窃男士外衣两件,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6、2012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王扬波伙同陈海浪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八哥”服装店,盗窃外衣两件,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

7、2012年2月的一天15时许,王扬波伙同陈海浪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市场路山花牛奶店,盗窃“山花牌”黑牛奶两箱,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8、2012年3月12日12时许,王扬波伙同小刚刚(另案)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潮流前线服装店盗窃该店销售的服装,后被发现,二人遂将衣服丢弃逃跑。

9、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韦伙同李金钱、胡善涛、潘小友在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盗得价值10224元的70平方的龙头线120米、95平方的龙头线48米。

10、2010年9月6日,被告人周韦、潘小友、胡善涛、李金钱金港镇禾嘉钢构厂内盗得价值7721.6元的8根30米长的50平方铜芯电缆线。

11、2010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韦伙同胡善涛、李金钱、潘小友、潘兵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的港务局港口事业有限公司制造车间内盗得价值8550元的两根(3×16+1×6平方)铜芯线,每根100米,价值4632.67元的7跟50平方的铜芯线,每根20米,价值1522.16元的两根23米长的(50平方),价值370.25元的一根15长的(35平方),价值827.26元的五根5米长的(50平方),一套气保焊机枪头。

12、2011年1月,被告人周韦伙同李金钱、潘兵在张家港市南山镇山路上的南通中物工贸有限公司钢结构二厂内的一间配电房内盗得价值3351元的40米电缆线(3×35+1×16平方)。

13、2011年1月7日的晚上,被告人周韦伙同潘兵、李金钱、潘小友在张家港市香山印纺机械有限公司的车间内盗得价值5187元的60米(3×35+1×16平方)铜芯电缆线、价值1206元的20米铜芯电缆线(70平方米)、价值362.9元的20米铜芯电缆线(3×6+1×2.5平方)。

14、201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周韦伙同李金钱,潘兵在张家港市江汉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盗得价值13338元的3×150+1×50的电缆线40米。

15、2011年1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周韦伙同潘兵(另案处理)、李金钱(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宏盟大院内盗窃鼎盛橡塑泡沫有限公司及上海快越玻璃公司电缆线近50余米,以及李辉个人的价值2800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16、2011年12月5日下午,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广源液化气、纯净水经营部内盗得一台价值260元白色先科牌饮水机,后以70元的价格销赃。

17、2011年12月11日14时许,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361°”服装店盗得黑色运动裤一条,用于自穿。

18、2012年1月的一天15时许,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爱仕达”专卖店盗得郭富文的一部OPPO牌A100型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19、2012年1月21日,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徐运江糖酒店盗得酒10瓶,软装遵义牌香烟一条、玉溪牌香烟一条、散烟20余包,用于自吸和销赃。

20、2012年2月份的一天14时许,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西门广场喜得龙服装专卖店偷得一件运动服,用于自穿。

21、2012年2月份的一天,周韦在普定县城关镇顺时小区一组团舒雅卫浴店内盗得罗艳粉红色朵唯翻盖手机一部,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22、2012年3月7日16时许,周韦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市场路刘兴祥家铺面内,趁刘兴祥、张成芬不在,盗窃其铺面内大量香烟及现金数十元用于自吸和使用。

23、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1号楼5单元401室金兴芬家,用塑料条将门捅未开。(未遂)

24、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11号楼2单元201室刘琴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进入室内盗窃得1000余元的现金、一部价值红色杂牌手机及一瓶价值32元钱的老土酒,之后将盗窃得的1000元钱现金挥霍、手机变卖,老土酒自用。

25、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卢中生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安居工程5号楼601室蒋相刚家,用塑料条将防盗门捅开,进入室内盗窃得现金24元钱,后用于挥霍。

26、2012年3月4日晚,陈海浪在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拖鞋之家”张毕经营的铺面内,从鞋架上盗窃两双女士高筒布靴。

27、2012年3月8日早上,陈海浪在普定县城关镇西门广场“才子男装”专卖店,趁工作人员不备,盗窃一件价值999元的黑色男士夹克,用于兑换海洛因。

28、2012年3月的一天,陈海浪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王大余、许彩萍经营的“烟斗老人头”皮鞋店内,趁王大余、许彩萍不备盗窃该店待售的男式皮鞋两双,价值240元,用于兑换毒品海洛因。

29、2012年3月的一天,陈海浪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王文平家巨日鞋店内偷得价值90元的皮鞋一双,用于在蒋飞飞家兑换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吸食。

30、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周韦伙同周维定在普定县城关镇天王旗村桥边停车场内,将张振林家货车内的柴油盗走,部分柴油通过他人介绍销赃给陈小海,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1、2011年12月21日13时许,周韦、周维定在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131号附1号的院坝内盗得何磊停放的红色二轮豪爵150型摩托车一辆,销赃给他人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32、2011年10月23日晚上,陈海浪、陈小海相互邀约进行盗窃,二人窜至普定县坪上乡坪上村高克谦家门口,将高克谦家鸡笼里面的10只公鸡盗走,销赃后用于向购买毒品海洛因。

33、2012年1月27日凌晨,周维定伙同王金勇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伍廷富家,将一台黑色台式电脑及总价值160元的四瓶金沙回沙酒盗走,盗窃财物在王金勇处换海洛英吸食。

3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陈小海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褚家山彭海修理厂,将彭海放在其修理厂门口的一个东风车刹车鼓盗走,后以60元价格销赃。

35、2012年的一天晚上,陈小海伙同王冰(另案)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镇一中门口陈怀猛家房侧面,将陈怀猛货车内价值223.8元的30升柴油盗走,后变卖所得100元赃款用于吸毒挥霍。

36、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周韦与周维定邀约共同盗窃摩托车,二人遂窜至普定县城关镇跃进路97号龚流星家门口,将马细春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劲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给陈小海,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二)抢劫罪部分不能认定的事实:

2012年1月26日8点许,周维定在普定县城关镇跃进路车站路口,持注射器胁迫国玉,将国玉的800元人民币抢劫走。抢劫所得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确认:被告人周维定盗窃1次,盗窃金额3000元,抢劫9次,抢劫金额33508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已被追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小海;被告人周韦盗窃15次,盗窃金额592148余元,其中,入户盗窃1次;被告人陈海浪盗窃3次,盗窃金额10600元,抢劫4次,抢劫金额9108元;被告人杜德文盗窃27次,盗窃金额7688元,其中,入户盗窃27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中生;被告人王扬波盗窃16次,盗窃金额1100元,其中入户盗窃15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卢中生盗窃22次,盗窃金额9670元,其中入户盗窃20次;被告人陈小海抢劫1次,抢劫款物价值1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被告人王金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所销售的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掩饰,销售的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所得赃物已被追回。

四、被告人陈海浪的抢夺行为:

2012年2月28日13时许,陈海浪在普定县城关镇市场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贸分社营业室内,趁取款的73岁的妇女伍菊宪不备,将其放于该分社营业室内一桌子上的800元钱现金抢走,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事实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维定、周韦、陈海浪、杜德文、王杨波、卢中生为吸食毒品的需要,纠集在一起,单独或结伙作案,共计盗窃案作案67次,盗窃款物经查证计79572.8元,其中数十次系入户盗窃作案,被告人周韦、杜德文、王扬波、周维定、陈海浪、卢中生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勇、陈小海犯盗窃罪,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王金勇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维定、陈海浪、陈小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周维定、陈海浪多次抢劫,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浪趁人不备,抢夺他人现金800元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此事实俱在,但由于审理期间抢夺罪的定罪标准发生变化,陈海浪抢夺800元的行为尚达不到定罪数额标准,故而不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周维定、陈小海、王金勇、邬某某、李某某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维定的辩护人认为周维定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维定被告人周维定盗窃1次,盗窃金额3000余元,数额较大;抢劫9次,抢劫金额33508元,在抢劫中致一人轻微伤,抢劫金额特别巨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应予并罚惩处。被告人周维定前因犯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本应从重处罚,唯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小海,属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维定的辩护人建议对周维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海浪盗窃3次,盗窃金额10600元,抢劫4次,抢劫金额9108元,应并罚惩处。其辩护人认为陈海浪揭发王扬波的犯罪事实属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韦盗窃15次,盗窃金额59214.8元,其中入户盗窃1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韦在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唯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韦的辩护人建议对周韦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杜德文盗窃27次,盗窃金额7688元,其中,入户盗窃27次,应予惩处,唯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中生,属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德文的辩护人建议对杜德文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扬波盗窃16次,盗窃金额1100元,其中入户盗窃15次,应予惩处,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属立功,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中生盗窃22次,盗窃金额9670元,其中入户盗窃20次,应予惩处。其前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中生辩称其未参与杜德文盗窃,且2011年11月前其未作案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卢中生伙同被告人杜德文盗窃有同案被告人杜德文的供述印证,被告人卢中生系2011年10月返回普定有其妻龚荣琼的证言印证,故被告人卢中生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被告人卢中生虽经公安民警电话规劝后到案,但归案后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被告人陈小海参与抢劫1次,抢劫款物价值100元,其在参与抢劫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3次。应并罚惩处。

被告人王金勇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2次,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金勇在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金勇具有立功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邬某某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3次,应予惩处;被告人邬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1次,应予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维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海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

三、被告人周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四、被告人杜德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五、被告人王扬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

六、被告人陈小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七、被告人卢中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八、被告人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九、被告人王金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3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

十、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0元。

十一、被告人周维定、周韦、陈海浪、杜德文、王扬波、卢中生、陈小海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佳宏

人民陪审员  赵奇斌

人民陪审员  陈 兰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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