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刚应。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刚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刚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赵刚应驾驶贵A9316W号小型轿车在兰海高速公路上沿贵阳往遵义方向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278+5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导致车上乘坐的赵刚应之子赵卓、赵博被抛出车外,造成赵卓、赵博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赵刚应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被告人赵刚应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刚应科处刑罚,并对其科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刚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赵刚应驾驶贵A9316W号小型轿车在兰海高速公路沿贵阳往遵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278公里+5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上乘坐的被告人赵刚应之子被害人赵卓、赵博被抛出车外,并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赵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刚应留在原地等待事故处理,后取得被害人赵卓、赵博母亲李世巧的谅解。
另查明,贵阳市观山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赵刚应出具了对其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被告人赵刚应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刚应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赵刚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留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后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赵刚应已取得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刚应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赵刚应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刚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开艳
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
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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