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海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02
公诉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海,绰号“土木”,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15年5月11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至5月30日,被告人欧阳海流窜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镇远县羊坪镇、岑巩县思阳镇多次采取撬砸机动车玻璃窗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人民币11 978元的财物,并因盗窃行为造成被害人其他财产损失人民币8 80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新区侗乡民族风情园售楼部后面,将被害人何某乙甲停放在该处的白色M63奔驰车左侧后车窗玻璃砸坏,将放在车内后备箱的52度五粮液白酒一瓶、现金人民币60元、贵烟小国酒香香烟二条、红酒一瓶盗走。后被告人欧阳海将盗窃的五粮液白酒销售至岑巩县思阳镇詹某某经营的“富源烟酒商行”,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将盗窃的贵烟小国酒香香烟二条销售至岑巩县城彩虹桥附近王某乙经营的“卷烟零售示范店”,得赃款人民币300余元。经玉屏县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贵烟小国酒香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640元;经铜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2度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699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7元。案发后,被盗的52度五粮液白酒一瓶和贵烟小国酒香香烟二条均被已公安机关追回,其中五粮液白酒已发还被害人何某乙甲。

2、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玉笛小区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马路上的黑色别克英朗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坏,将放在车内副驾驶室储物箱里的棕红色红谷牌手包盗走。经铜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棕红色红谷牌手包价值人民币799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76元。

3、2015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镇远县羊坪镇月家街新大桥一巷道,将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巷道里的黑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右侧后门车窗玻璃砸坏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760元。

4、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新区浙黔酒店后一巷道,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巷道里的众泰T600越野车后侧车窗玻璃砸坏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经铜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80元。

5、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新区浙黔酒店后一巷道,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巷道里的一辆红色东风骐达轿车副驾驶室侧窗玻璃砸坏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经铜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5元。

6、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新区浙黔酒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浙黔酒店门口的一辆红色道奇酷威越野车副驾驶室后侧窗玻璃砸坏,将摆放在车内后备箱内的七包贵烟系列福贵香烟盗走。经铜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七包贵烟系列福贵香烟价值人民币35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140元。

7、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新区浙黔酒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浙黔酒店门口的银白色奥迪Q5越野车驾驶室后侧窗玻璃砸坏,将摆放在后备箱的一个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包盗走。经铜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包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169元。

8、2015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新区侗乡民族风情园五福路段,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五福路“飞凤广告”店对面的一辆红色别克英朗GT轿车驾驶室后侧窗玻璃砸坏,将摆放在副驾驶室座位上的一台佳能60D数码相机及一个佳能60D套件(18-135mm)镜头盗走。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台佳能60D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6187.5元、一个佳能60D套件(18-135mm)镜头价值人民币2062.5元;经铜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76元。

9、2015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岑巩县思阳镇河滨路7号楼附近,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7号楼下的一辆黑色大众途观越野车副驾驶室侧窗玻璃砸坏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70元。

10、2015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海窜至岑巩县思阳镇舞水南路,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舞水南路“双龙宾馆”正对面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副驾驶侧窗玻璃砸坏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800元。

综上,被告人欧阳海共实施盗窃十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 978元。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欧阳海在镇远县公安局金堡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欧阳海的供述、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何某乙甲、胡某某、何某乙、王某乙、吴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汽车修理收据、材料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传唤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出所登记表、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欧阳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对被害人何某乙甲、何某乙、王某乙、蔡某某的部分陈述提出异议,辩解盗窃何某乙甲的现金数额仅有五六十元,在何某乙的车辆中没有盗得单肩包,在王某乙的车辆中没有盗得现金和照相机,在蔡某某的车辆中仅盗得福贵香烟七包,没有盗窃手机。经查,上述物品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欧阳海在侦查阶段也未供述盗得上述物品,公诉机关亦未指控,故对被告人欧阳海的上述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实2015年9月1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从证人詹某某处扣押硬中华香烟二条,五粮液白酒一瓶,退赃款人民币100元。经查,上述物品无法查明被害人,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不能认定属于本案涉案物品,故本判决对此不作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欧阳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四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欧阳海共实施十次盗窃,其中五次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阳海采取破坏性手段流窜多地多次实施盗窃,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欧阳海的犯罪事实和其所具有的以上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阳海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欧阳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欧阳海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60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从王某乙处扣押的二条贵烟小国酒香香烟由扣押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退还被害人何某乙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乡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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