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乙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江浙省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同年11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提押出所;2014年11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务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4日下午14时许,杨某乙A(已判)驾车路过务川自治县砚山镇大桥村大坡组陈某A家时,险些与在陈某A家帮忙的田某A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事杨某乙A回到家后,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然后又电话邀约了杨B(已判)和被告人谢某某,喊他们一起去找陈某A谈,谈不好就要打陈某A。期间杨B电话邀约刘某A、陈B等人去陈某A家帮忙打架。随后杨某乙A及被告人杨某乙甲到该组干部陈某C家找其处理此事未果。后杨某乙A、杨B及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乙甲、谢某某等人冲进陈某A家殴打陈某A及其家人,导致陈某A、陈某D、陈E、陈某F、文某某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陈某A新修的大门损坏。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E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陈某A、陈某D、陈某F、文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属轻微伤。据此认为,三被告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特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案卷材料。
被告人杨某乙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某乙提出其虽到了作案现场,但没有参与打架,没有伤人的辩解。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14时许,杨某乙A(已判)驾车路过务川自治县砚山镇大桥村大坡组陈某A家时,险些与在陈某A家帮忙的田某A发生交通事故,并与田某A及被害人陈某A发生抓扯。杨某乙A回到家后,觉得吃了亏,遂告诉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杨某乙甲即提出要进行报复。杨某乙A遂电话邀约杨B(已判)和被告人谢某某,一起去找陈某A谈,谈不好就要打陈某A。期间,杨B电话邀约刘某A、陈B等人帮忙打架。随后,杨某乙A及被告人杨某乙甲到该组干部陈某C家找其处理此事,未果。被告人杨某乙甲即提出“到酒堂中去吼”。被害人陈某A称要报警,陈某C对被告人杨某乙甲及杨某乙A进行劝解,并叫人打电话给包组干部,自己亦打砚山派出所电话报警。随后,杨某乙A、杨B及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乙甲、谢某某等人冲进陈某A家殴打陈某A及其家人,致陈某A、陈某D、陈E、陈某F、文某某分别不同程度受伤以及陈某A新修的大门损坏。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E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重型),陈某A、陈某D、陈某F、文某某所受损伤均综合评定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三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二)证人杨某乙A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上午,其驾车路过陈某A门口,险些撞到田安全,自己就打了田安全一耳光,过一会陈某A到场后与自己抓扯并打了自己两拳,自己没还手。回家后自己觉得吃了亏就叫上杨某乙甲、杨某乙,又打电话给杨B、谢某某称被陈某A等人欺负了。随后与杨某乙甲、杨某乙、杨B一起乘车到陈某A家附近,并先与杨某乙甲一起到村主任陈某C家与陈某A及其兄弟就此事和谈,未果后来到陈某A家。杨B、杨某乙先在陈某A堂屋与陈某A及其女婿扭打起来,杨某乙甲用拳头在打陈某A家的门。双方的人打成了一团,场面比较混乱。谢某某站在陈某A家外面的公路上喊“哪个把我二舅打了站出来”,但他是不是参与了打架自己不清楚。陈某A的兄弟陈E打架时被自己用力甩在地上,头撞在堆在公路的柴花子(木块)上,出了血。陈某A的女婿是被杨B和杨某乙打伤的。
(三)证人杨B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19时许接到杨某乙电话称杨某乙A被人打了,自己就去了杨某乙A家,并与杨某乙A、杨某乙甲、杨某乙一起去了烟灯。杨某乙A与杨某乙甲先到村长陈某C家去谈。十几分钟后,看到谢某某驾车来到现场,自己知道谢某某较冲动,就上前去抱住了他,发现他身上有一把刀后与杨某乙一起将刀抢过来交杨某乙藏好了。
(四)证人刘某A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杨B打电话叫自己去砚山镇烟灯帮忙打架,到了烟灯后因认识对方的人,就没有动手,还在帮忙招呼双方。
(五)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与刘某B一起到桃符加油站加油,在砚山镇大桥村烟灯泡酒处时,见许多人在那里,车过不去。陈东拿一把约40厘米长的砍刀叫帮他放在车上。自己拿着刀在那里看了一会热闹就把刀放在陈东的车上了,和刘某B一起到桃符加油站加油后把陈东送到珍珠桥,陈东又上车与自己及刘某B一起回到砚山。
(六)证人刘某B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自己驾一辆长安车路过大桥村烟灯学校时,见有许多人在公路上。自己以为撞车了就下车去看。陈东和蒋某某也在这里上了车。晚上11时30分左右到达珍珠大桥,因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她不出来玩,自己就驾车回砚山了,蒋某某和刘某B也随着回砚山了。
(七)证人陈G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自己在陈某C家拿药,杨某乙A与其弟进门要求处理与陈某A发生纠纷的事,双方没有谈得拢,陈某C就报了警。杨某乙甲打电话喊人要到家头去(陈某A家),并与杨某乙A一起去了陈某A家。自己随后赶到,看到对方来了很多人,架也打起来了,陈某A家的门被打坏,陈E的头部在流血。杨某乙A等人看见自己就上来抓头发要打,自己挣脱跑了。事态平息后,自己看见文某某身上有伤,就把他送了砚山卫生院了。
(八)证人覃某A的证言。证明其铝合金玻璃门系2013年5月份安装的,共花费11300元。2014年1月24日,被杨某乙A弟兄几人冲上门打架给砸坏了。
(九)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杨某乙A等人到陈某A家打架,打架过程持续了约二十分钟。那天,陈某A家泡房子酒,在场的人很多。自己到场时看见杨某乙A在那儿,陈某A、陈某D、陈E都受了伤。
(十)证人邹某A的证言。2014年1月24日,杨某乙A和他的兄弟喊了十多个到陈某A家打人,陈某A方有陈某A、陈E、陈某D、陈某F、文某某等人参与打架了。当天自己在陈某C家买药时,见到杨某乙A和他的兄弟,二人在陈某C家遇到陈G,还和陈G说了几句话,但没打架。
(十一)证人邹某B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杨某乙A和他的兄弟等十多人到陈某A家打架,陈某A家参与的有陈某A、陈某D、陈G、陈E、陈某F、文某某等人。杨某乙A一方的人有两个人拿刀,其中一把是砍刀。在打架过程中,自己看到陈某D去找杨某乙A问他把人打伤了怎么办,发生争执,被杨某乙A或者是他的兄弟在颈部捅了一刀。在打架的过程中还听到杨某乙A在说“不打了,拿十万块钱抵倒”。
(十二)证人陈某H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杨某乙A两兄弟及一些不认识的人到陈某A家来打架。杨某乙A到场后即称“对安全没有意见,对陈某A有意见,打了拿十万块钱挡着”。打完架后,陈E、文某某、陈某F、陈某D受伤了。
(十三)证人田某B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9时左右,砚山场上的杨某乙A带了十多个人到陈某A泡酒处打架。当时场面很混乱,自己出去看时,见到有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拿把砍刀,在院子里跑来跑去;陈E被两、三个人按在地上打,陈某D等几人去帮忙,陈E才起来,经陈某J和田某D劝解,双方就停下来了。派出所和政府的干部到后,杨家参与打架的年轻人些就走了,陈E上去找杨某乙A、杨某乙甲,要求他们将打架人的交出来,再次与二人发生打架,后来就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
(十四)证人陈某J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杨某乙A带着约二十人到陈某A家打架,自己认识的人有杨某乙A、杨某乙甲、杨B、杨某乙、蒋某某,但没有看到蒋某某动手。陈某A这方参与的人有陈某A、陈某D、陈E、陈G、陈某F、文某某。当晚8点钟左右,自己与一些人在陈某A家堂屋打牌,先见陈某A家玻璃倒了下来,随着见杨某乙A、杨某乙甲吼着冲进堂屋,二人先按住陈某F打,站在旁边的人们就过去拖架。听见外面有人打架,见杨B和几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在打陈某D,杨某乙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在打陈某A,过了一会后,又看杨某乙甲和几个不认识的年轻人按着陈E打。当时还看见杨某乙甲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在打,自己上去招呼,被杨某乙甲砍了一刀,但没受伤,只是把衣服砍破了。后来,自己听人说是当天中午,田某A为陈某A家帮忙,差点与杨某乙A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十五)证人陈某K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自己在陈某A家吃酒、打牌,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出去就看到陈E在反击打他的两个人。打陈E的两个人中,有一个人拿了一把四、五十公分,宽10公分的砍刀,陈E的眼角在流血,打了一会后,陈E就被打到核桃树下的柴花子处。后来听说是杨某乙A喊人来打架的。
(十六)证人邹某C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田某A在为陈某A家帮忙时,差点与杨某乙A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杨某乙A与陈某A发生纠纷。晚上9点钟左右,杨某乙A、杨某乙甲等人就来了,杨某乙甲先用拳头、脚将陈某A家新装的铝合金门打坏,自己还看见杨某乙甲拿了把刀,但没见到他伤人。打架过程中有陈E、陈某F、陈某A、文某某、陈某D受伤。
(十七)证人田某C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杨某乙A喊了十几个人到陈某A家打架,其中有杨某乙A的兄弟、侄儿,以及另外一些不认识的年轻人。杨某乙A到后就站在陈某A家院坝旁的公路上吼“你们去打,打了我拿十万元结底”,就有三、四个年轻人冲到陈某A家堂屋来,其中有两个年轻人蹬陈某A家堂屋的大门,并将一块玻璃蹬下来了,还有两个年轻人手里拿着刀,他们在堂屋里闹了一下就出来了。在陈某A家堂屋里打架的时候,自己看见有三、四个年轻人冲进了堂屋。
(十八)证人田某A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陈某A家泡房子酒,自己用手推车运垃圾时,险些与杨某乙A驾驶的长安车相撞,被杨某乙A骂了几句并打了一耳光。陈某A就与杨某乙A吵了几句。后来因为自己家中来了客人,就离开了。陈某A家当天晚上打架时自己不在场。
(十九)证人陈某R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陈某A家泡房子酒,自己和陈庆坤、陈明生、覃科银在打大二,晚上8点多的时候突然听见门窗哗的一声被人打坏了。出来就看到杨某乙A在拍陈某A家的门(没拍坏),两个年轻人提着板凳在砸东西,有一个在打人。后来就打散了。杨家来打架的人中,自己只认识杨某乙A和杨某乙甲。后来听人说有人拿刀了,但自己没有看见。杨某乙A和杨某乙甲手里没有拿东西。
(二十)证人陈某Q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自己家泡房子酒,晚上8点多的时候,听见有人打门的声音,就出去看,见大门被人打掉一块。有一个年轻人在用板凳打陈某F的头部,自己的母亲就去拖,另一个年轻人也上来打人,被自己拖开后就跑到公路上去了。自己与陈科也来到公路上,见陈G被很多人围着打,于是上前帮忙。一个年轻人手中拿把刀追了陈科几步并砍了一刀,但没伤到人。后来看到陈某A、陈某D、陈G都被很多人拖打,还见到陈E在院坝里站着,满脸是血。
(二十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下午6点钟的时候,到杨某乙A家买盐,见杨某乙A一脸生气的样子,并称与陈某A扯了皮,不饶过他。晚上9点多的时候,自己在陈某A泡酒处打牌,见杨某乙A的兄弟把陈某A家的门拍得很响,并把门旁边窗子打碎了,并提一根板凳砸了陈某A家娃儿头上一下,后被人招呼开了。自己出门后见到杨某乙A站在陈某A堂屋外的街阳上,院坝里有4、5个人挽住一团在打,自己把杨某乙A喊到旁边劝他不要打了,院坝里的人基本也散伙了。
(二十二)证人覃某B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自己在陈某A家堂屋打牌,突然自己位置对面的玻璃窗被打掉了,接着杨某乙就进屋,并指着陈科说“就是他”,陈科不知道被谁打了一板凳后就跑到院坝里了,杨某乙他们就追出去了。自己出去后看见院坝里打成一团,并打到院里的一棵核桃树下去了。有一个穿白衣服的年轻人拿了一把刀舞动,但没有杀人。
(二十三)证人陈某C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杨某乙A和他的兄弟到自己家要求处理与陈某A发生纠纷的问题,双方争吵起来,杨某乙甲称要到陈某A酒席堂中去吼,陈G称要打110的电话,杨某乙A称报警也不怕,于是自己就叫陈G打电话给包组干部田某D,并打了砚山派出所所长黄银华的电话。到陈某A家后见到陈某A的大门被打坏,陈E脸上有血。
(二十四)证人田某D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8点左右,自己在陈某D家打牌,听见陈某A家有喊打并砸门的声音。到场后看到杨某乙A及其弟、侄儿等三人围着陈某A打,杨某乙A及其弟手里拿着砍刀。陈某D过去拖架,也被打了。自己也过去劝杨某乙A,他也没有听,继续追打陈某A。到外面后见一些人在院坝及公路上围着陈E、文某某、陈G、陈某F打,场面比较混乱,其中有一个人拿着砍刀在打。自己又看见杨某乙A及其兄弟、侄儿以及杨桃的侄儿围着陈E在打,杨某乙A的兄弟朝陈E头上砍了一刀,陈E头上马上就流血了。当时,镇南的几个人围着文某某在打,其中一个拿着一把砍刀,自己听见文某某在说“不行了”就捂着腰部倒在地上。杨某乙A这方参与打架的有十多人,自己认识的有杨某乙A及其兄弟、侄儿、外甥。陈某A方的人都是被打,没有还手。
(二十五)证人杨C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杨B曾打电话要求自己去帮忙打架,但自己没有去。
(二十六)被害人陈E的陈述。陈述2014年1月24日,因田某A推垃圾车差点与杨某乙A驾驶的车相撞,杨某乙A打了田某A两耳光后与陈某A发后纠纷。晚上8点左右,自己到陈某A家,见杨某乙A与陈某A各拿条板凳在互殴,自己上去拖住杨某乙A,被杨某乙甲持刀砍在脸部,并被人用衣服将头蒙住打倒在地,被人在头部乱踢。杨某乙A方参与打架的有杨某乙A、杨某乙甲及20多个不认识的人。己方参与的人有陈某D、陈某A、文某某、陈科。
(二十七)被害人陈某A的陈述。陈述2014年1月24日,杨某乙A因打了田某A耳光与自己发生纠纷。晚上8时至9时许,自己听陈文奎说陈G在陈某C处吵嘴,去后看到杨某乙A和他兄弟在场。杨某乙A称要自己大门酒都泡不成,自己称要报警,杨某乙A称报警没用,陈某C就用手机报了警,期间杨某乙A用手机打了几个电话,后来就走了。几分钟后,自己听见门在响,回家后见许多人有的持刀有的持木棒和自己家的人打了起来,杨某乙A及其弟持刀棍打向自己,共造成自己右手背三处刺伤。已方有陈某D脖子受伤,陈E、陈科头部受伤,文某某小腹受伤。
(二十八)被害人陈某D的陈述。陈述2014年1月24日自己被杨某乙A、杨某乙甲等人打了。当日陈某A订大门,自己与田某D、陈某H等人在打牌,20时许,听见院子里有人打架,下楼后见到陈E脸上有血,自己就去劝解并抱住杨某乙A,被杨某乙甲和七、八个人按在地上,起来后发现颈子后在流血。自己看到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拿把弹簧刀,杨某乙甲拿把砍刀。
(二十九)被害人陈某F的陈述。2014年1月24日,自己家泡大门酒,有很多人在家里耍,21时许,听到有人在吵架,见有二十多个人在堂屋门口,杨某乙A的兄弟一脚将大门踢坏,随后就开始乱打乱砸。自己一开始就被人一板凳砸晕了,过一会后见一个人拿板凳去打人,就去拖,被人砍了两下(没有形成伤口)。
(三十)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24日20时许,在陈某A家打牌,听见堂屋的门有被打的声音,有人在吼,并看到一个穿黄皮衣的中年人把门打烂了,一个叫杨某乙的在说“哪个把我幺幺打了”,还有人在拿板凳在乱打人,自己上去拖就被对方冲上来的人按着乱打。被人拖开后,感觉腰部很痛,并在流血,才知道被杀了。
(三十一)被告人杨某乙甲的供述。供述2014年1月24日,其到了砚山镇场上杨某乙A门口,听杨某乙A称当天在小地名叫石凳桥的地方跟陈某A发生争吵,被陈某A“马了”(意思是欺负),于是叫上自己及杨某乙一起先去石凳桥的村干部陈某C家要求调解,没有成功。后到了陈某A家,自己先用拳头把陈某A家堂屋的大门打坏,杨某乙A也在院坝里与陈某A挽打起来,自己准备去帮忙,被人从左边侧面用洋铲砍在左手中指上,当时就出血了,自己再次准备去帮杨某乙A打架,被一个女孩子抱住,架就被拖开了。打架散后看见了谢某某,但他是否参加了打架自己并不清楚,也没打过谢某某的电话。
(三十二)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2013年腊月份自己到杨某乙A家耍,杨某乙A称被陈某A三弟兄打了。杨某乙甲就说要去打还(报复),杨某乙A称去找村干部处理,叫对方道歉就行了。自己就去叫了杨B,杨某乙A、杨某乙甲、杨B及自己等人就一起去了烟灯。不知道是杨某乙A还是杨某乙甲打电话给了谢某某。杨某乙A、杨某乙甲去找村干部处理,自己与杨B还有一起去的两三个年轻人在公路上等候。过了一会谢某某开一辆长安车赶到,他下车后就拿一把砍刀向陈某A家边冲边喊“哪个把二舅打了,我要砍死他”,自己和杨B立即抱住谢某某并把他的刀拖来扔了。过一会,杨某乙A和杨某乙甲两人从陈某A家大声吼起来,大家就一起冲进陈某A家了。当时是杨某乙甲最先冲进陈某A家堂屋,边冲边在陈某A家大门上打了一拳,谢某某和自己也冲进了堂屋。当时不知道谁先动手,己方的人就针对对方接话的两个年轻人打,旁边有很多人就在拖,自己的腰部也被对方的人用板凳打了,自己就跳到了桌子上。当时的场面很混乱,大家都在乱打,自己在堂屋将不知是陈某A的儿子还是女婿踢了几脚,后来被人拖开,自己就没有动手了。自己听见杨某乙A在院坝里喊“那个就是陈某A,整死他”,杨B等几个人就冲过去打陈某A,另一人在院坝也被杨B等人将额头打出血了。后来,一个姓陈的老师就将双方招呼开了。
(三十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供述2014年1月24日下午8时左右,自己接到杨某乙A、杨某乙甲的电话,称杨某乙A在烟灯被人打了,自己就驾长安车赶到烟灯。下车后持一把砍刀喊“哪个把我二舅打了,老子整死他”,并冲到院坝里,砍刀被杨B和杨某乙抢来甩了,自己就没有参加打架。
(三十四)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陈E之损伤综合评定属轻伤一级(重型);被害人陈某F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属轻微伤;被害人文某某左腹外侧之损伤程度评定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A之损伤程度评定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D面部、颈项部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属轻微伤。
(三十五)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中心现场进行了勘查。
(三十六)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E、陈某D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均辨认出杨某乙甲即是2014年1月24日持砍刀参与打架并砍伤陈E的人。被害人陈某D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谢某某是2014年1月24日晚参与打架的人。陈某J对照片混杂辨认出被告人谢某某即是2014年1月24日晚在现场吼“敢欺负我二舅,老子打死他”并参与打架的男子。
(三十七)务川自治县公安局砚山派出所、镇南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谢某某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十八)被告人杨某乙的抓获经过、苍南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杨某乙2014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宜山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4年11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带离苍南县看守所。
(三十九)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乙A、杨B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刑罚。
(四十)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杨某乙A、杨B及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E、陈某A、文某某、陈某F、陈某D93900元人民币。各被害人对杨某乙A、杨B及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谢某某表示谅解。
经质证,被告人杨某乙甲对证人杨B的证言提出杨B没有与自己等人一起去,自己也没有与对方打架的的异议;对证人邹某B、陈某J、金某某、覃科、陈某C、田某D、杨C的证言及被害人陈E、陈某A、陈某F、文某某的陈述均提出自己没有持砍刀、没有打人的异议;对证人邹某A的证言提出在陈某C家与陈某A谈和的时候邹某A并不在场的异议。被告人杨某乙对证人田某D、杨C的证言提出自己没有打人的异议。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的供述与各证人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谢某某均参与了打架,被告人杨某乙甲虽一再强调其未持刀,但公诉机关对其持械的事实并未指控。故对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甲、杨某乙、谢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三被告人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乙甲在其兄杨某乙A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图谋报复,并在村干部处理未果的情形下提出到被害人家中闹事,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乙、谢某某接受邀约后积极参与斗殴,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及杨某乙A、杨B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各被害人对杨某乙A等人予以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结合被告人谢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乙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某乙、谢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杨某乙所提“只到了作案现场,但未参与打架”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乙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劲松
审 判 员 武玉璞
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
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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