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国文,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5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截止至2012年2月20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国文和高某某(二人系夫妻)到贞丰县某镇某路某宿舍内,将被害人陈某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发动机号:01**284)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已依法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红。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450元(人民币,下同)。
2、2014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国文同高某某到贞丰县某镇某街某号门面外,将被害人张某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林海雅马哈牌(发动机号:11**6128)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张国文将该摩托车骑到者相销赃给他人,得赃款9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216元。
3、2014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国文同高某某到贞丰县某镇某局对面的某宿舍内,将被害人杨某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杨某龙将该摩托车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780元。
上列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国文和高某某(二人系夫妻)到贞丰县某镇某路某社宿舍内,将被害人陈某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发动机号:01**284)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已依法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红。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系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发现。
2、车辆扣押证明、领条:证实贞丰县公安局已将兴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一辆豪爵牌(发动机号:01**284)普通二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红。
(二)被害人陈述
陈某红陈述:2014年9月28日晚上,我将一辆银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停放在贞丰县某镇某路某宿舍内被盗,该车没有落户,只有一张合格证,车值1800元左右。
(三)被告人供述
1、张国文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我老婆(高某某)在贞丰县某镇某宿舍内偷得一辆银色弯梁摩托车。盗窃时我老婆在外面等我,我进去偷得摩托车后,用绳子系在我家摩托车后面,然后我老婆骑在盗窃的摩托车上,我骑我家摩托车将该车拖走。之后我骑盗来的摩托车去兴仁办事情,因没有证件被兴仁交警的扣押了。
2、高某某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我和我老公(张国文)在贞丰县城偷得一辆银色的女式弯梁摩托车。当时我在一公路边等,我老公去找作案目标,并在距离我30米左右的地方推了一辆摩托车到我面前。之后我老公就用绳子把盗窃来的摩托车系在我们骑去的摩托车上,我骑盗窃的摩托车,我老公骑我们的摩托车将该车拖走。至于摩托车被我老公骑到什么地方去了,我并不知道。
(四)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陈某红被盗摩托车价值2450元。
(五)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
现场辨认、指认笔录、图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国文指认盗窃摩托车的现场位于贞丰县某镇某路某宿舍内及现场概貌。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2、2014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国文同高某某到贞丰县某镇某街某号门面外,将被害人张某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林海雅马哈牌(发动机号:11**6128)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张国文将该摩托车骑到者相销赃给他人,得赃款9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系被害人张某海报案。
(二)证人证言
刘某燕证实:2014年10月2日,自己卖了一辆红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给张某海,卖价为3200元。
(三)被害人陈述
张某海陈述:2014年10月7日晚上,我将一辆红色林海雅马哈弯梁摩托车停放在贞丰县某镇某街某号门面门口被盗。我是给刘某燕购买的二手摩托车,买价3200元。
(四)被告人供述
1、张国文供述:2014年10月份一天凌晨,我和我老婆在贞丰县某镇某处偷得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第二天,我骑到者相去卖得900元钱。
2、高某某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我和我老公在贞丰县城偷得一辆红色的二轮弯梁摩托车。
(五)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张某海被盗摩托车价值4216元。
(六)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张某海、被告人张国文指认盗窃摩托车的地点位于贞丰县某镇某街某店门口及现场概貌。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3、2014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国文同高某某到贞丰县某镇某局对面的某宿舍内,将被害人杨某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杨某龙将该摩托车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系被害人杨某龙报案。
(二)被害人陈述
杨某龙陈述:2014年10月8日晚上,我将一辆红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贞丰县某镇某宿舍内被盗。第二天调监控看后,我知道盗窃摩托车的这个人,我就电话和他联系,第二天晚上他就把摩托车骑还我了。
(三)被告人供述
1、张国文供述: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凌晨,我和我老婆在贞丰县某局对面一宿舍楼下偷得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我老婆是外地人,对贞丰县不熟悉。每次盗窃都是我先去踩点,有合适的我就叫她和我一起去,我偷得后她就骑盗窃的摩托车,我骑我家的摩托车回来。后因这个摩托车的主人认识我,他打电话给我,我就骑去还给他了。
2、高某某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我和我老公在贞丰县城偷得一辆摩托车。后听我老公说,摩托车是他朋友的,他骑去还了。
(四)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杨某龙被盗摩托车价值5780元。
(五)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杨某龙、被告人张国文指认盗窃摩托车的地点位于贞丰县某镇某局对面的某宿舍内及现场概貌。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国文1982年8月9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高某某1987年7月27日生于河南省项城市等基本情况,同时也证实二被告人系成年人。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
3、尿液检测结论: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的尿液呈阳性,系吸毒人员。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张国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5、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6日将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抓获归案。
6、妇科检查材料:证实经贞丰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告人高某某案发时系怀孕妇女。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12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国文提出犯意并寻找作案目标且积极销赃,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某某的行为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而盗窃,应予严惩。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国文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畸轻,不予采纳;提出对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被告人高某某在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国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犯罪所得赃款900元,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张国文、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海的财物损失人民币421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五、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吴转明
代理审判员 魏祥英
人民陪审员 王天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青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