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8
抗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万山区,侗族,大专文化,住铜仁市碧江区,原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铜检公诉撤抗〔2015〕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田小敏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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