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传江,生于贵州省普安县。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1年8月1 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麒,贵州诚服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公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传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忠、代理检察员陈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传江及辩护人高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传江因其父亲蒋某学对其奶奶唐某会打骂过,为此心生怨恨。2014年6月15日晚19时许,蒋传江酒后到蒋某学暂住的本组苏家坡砂石厂工棚的房间内,找其理论。二人发生口角后蒋传江对蒋某学实施殴打,被在场人拉开。蒋传江又猛踢蒋某学胸部一脚后逃离现场。2014年6月17日6时许,蒋某学死亡。经鉴定:蒋某学生前系钝器作用于胸部损伤肋骨、胸骨及内脏致创伤性失血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蒋传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传江对指控未作辩解。
辩护人以“蒋传江系过失致人死亡,有防卫和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过施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蒋传江因其父亲蒋某学打骂其奶奶唐某会,与蒋某学在本组苏家坡砂石厂工棚的房间内发生言语争执,后蒋传江对其父蒋某学进行殴打。次日,蒋传江见蒋某学身体状况不好后,请当地诊所的医生为其治疗。2014年6月17日6时许,蒋某学死亡。经鉴定:蒋某学系钝器作用于胸部损伤肋骨、胸骨及内脏致创伤性失血死亡。2014年6月18日19时许,蒋传江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蒋传江于2014年6月18日19时许被公安民警在席草田一组葫芦地山上抓获。
2、户籍证明:被告人蒋传江生于1978年1月13日;蒋某学生于1957年2月11日。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话单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蒋传江与蒋某宇、蒋某学在案发前后的通话情况。
4、(2001)普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2007)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及(2008)太狱释字第314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蒋传江因拐卖妇女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二、证人证言
1、罗某文证言:2014年6月15日19时许,我在蒋某学住的房子里玩,后蒋传江进来十多分钟后对蒋某学进行殴打。同月17日蒋某学就死了。当时蒋某学说找到野生菌子,叫我和周某亮去和他一起吃饭。蒋某学与蒋传江发生言语不和,蒋传江就扇了蒋某学几耳光,殴打他背部,用脚踢屁股,用手卡脖子。我把蒋某学扶到床上坐起,蒋传江骂道:“你打我奶,你小的时候我奶拿衣兜兜饭来给你吃,你怎么要打我奶,她又没有吃着你的”。然后跳起来用脚踢蒋某学胸口一脚,打了后背几拳,拿一根木棒打了蒋某学屁股一棒。打完后,蒋某学说疼得很,胸口里面的骨头可能碎了,听见里面一直叫。我就去跟蒋某宇说:你爹着滚着,快送你爹去医院里看看。我回家吃完饭到砂石厂看蒋某学,遇见蒋某宇骑摩托车买药给蒋某学吃和擦。当晚看蒋某学已经不行了,我就对蒋某宇说:你把你哥叫下来,你老爹有点老火。蒋某宇就打电话给蒋传江,我回家的时候在砂石厂的路口遇见蒋传江。昨天我知道蒋某学死了,才来新店的。只有蒋传江打蒋某学,蒋某学一直没有还手。
2、周某亮证言:蒋某学借了我500元钱没有还完,2014年6月15日我去找他还钱,当晚7点左右,罗某文和我在蒋某学那里玩。蒋传江进来就坐在床上,只听见蒋某学说:我守沙厂,有两个人想和我争着守。蒋传江便从裤包里拿出一把跳刀冲到蒋某学面前,冲过去的时候把刀丢了,左手抓衣领、右手卡脖子,把蒋某学压倒在地上睡起,打了蒋某学左眼部位一拳,我和罗某文立即去拉架。蒋传江又往蒋某学的胸部踢,具体踢了几脚我不记得了。我把蒋传江拉到门边床上坐起,蒋传江冲上去用右脚踢了蒋某学胸部一脚,蒋某学被踢倒在床上。罗某文去喊蒋某宇来,看了一下情况就骑摩托车去新店给蒋某学买消炎药。当天晚上我看见蒋某学有点严重就在那里服侍他。直到第二天晚上新店乡波汆小学的杨某甫老师来给蒋某学打吊针后,我就去周某琴家了,昨天下午听说蒋某学死了。蒋某学被蒋传江打时没有还手。蒋某学被打后说呼吸不了,胸口疼、左脚的大腿疼。杨某甫给他打吊针的时候,他才和杨某甫说:我是被我大儿子打着,不是跌着。蒋传江从来对蒋某学都不好,蒋某学平时为人可以,是一个直人。
3、蒋某宇证言:我父亲是蒋某学、我大哥叫蒋传江。2014年6月15日19时许,罗某文来我家找我,叫我到沙场看我父亲,接着周某亮又打电话给我说:你快下来,你老爹老火很,你爹被你哥打了。我才知道我父亲被蒋传江打了,我到那里问周某亮:我哥为什么打我父亲?周某亮说:你哥进来也没有说什么,你爸爸当时正在剥大蒜准备煮饭吃,然后你哥就卡你爸爸的脖子用脚踢他的胸口,我们没有劝开,最后把你爸爸扶起来,又被你哥踢了一脚。我父亲摸着胸口这个部位说:我被打着这点。我父亲当时讲话困难,他死后我帮他洗身体时发现右胸侧和左胸侧还有中间是淤青的。我就去新店买了一些消炎止痛药,后来看见我父亲比较老火,又打电话给蒋传江叫他来看我父亲。蒋传江来后我跟他说:你去借点钱,把爷送去医院里看看。蒋传江就去借钱但是最后也没有借到钱。第二天早上7时许,周某亮说我父亲开始吐出血来。我就对父亲说:你先把药吃完,下午我再去给你开点药。到第三天早上6点20分左右,我哥来喊我去看我父亲,我看见他严重就打电话给普安县医院,医院就说马上来,过了几分钟我发现父亲已经没有气了,医院又打电话来,我就跟他们讲不用来了。我听周某亮说我父亲是蒋传江打的,第二天我哥请波汆的杨某甫来给我父亲输液。他们平时没有什么矛盾,我奶有次打小鸡儿时被我父亲撞见,我父亲抢我奶的木棒时把我奶整摔着,我哥就以为我父亲打我奶。蒋传江平时人也不错,就是比较记仇,喜欢喝酒,小时候得过脑膜炎,有时候发病了就会乱来。我父亲平时不怎么吃饭,经常在喝酒,身体很差。
4、蒋某贤证言:蒋某学是我爷爷,他被我爸爸打死了。我听说爷爷被爸爸打伤了,就去沙厂看爷爷,到了后,我爷爷说他的脑壳疼很,叫我去喊我爸爸来接他。之后我爸爸骑摩托车去将我爷爷接回家,后去找医生来给我爷爷吊盐水,我放学回家听说爷爷死了。我爸爸和爷爷的关系不好,爷爷有时会骂我老太,然后我爸爸就会骂爷爷。
5、杨某甫证言:2014年6月16日10时许,蒋传江到我诊所里来叫我去帮他父亲蒋某学输液,当时他和我媳妇黄某说蒋某学跌倒了。因为当时病人比较多,下午17时左右,我去席草田给蒋某学输液。在苏家坡沙场的房间里看见蒋某学和周某亮在那里,我给蒋某学输了一瓶奈普生。蒋某学说:感觉出气困难,肋骨也有问题。我说如果是内脏出问题,建议你去医院照个片。他说先输液,好了再去医院照片。蒋传江在这时就进来了,后面我陆续给蒋某学输了红花、克林霉素、一份左氧,共四瓶药物,还开了两盒药,一盒舒筋活血片,一盒中华跌打丸。输完液我就和周某亮、蒋传江一起来波汆了,蒋传江叫我明天下午去给蒋某学输液,我也答应了。第二天早上七、八点时,蒋传江就打电话给我说他父亲死了,下午不用去输液了。我给蒋某学输液的时候,他跟我说:输液的钱叫我大儿子给,我是被他打到的。给蒋某学看病时他脑门、左眼部有点轻微破皮,左眼充血,他喊肋骨疼,出气困难。我听周某亮说蒋传江到蒋某学守的沙场里玩,聊天聊到守沙场的事情,就说:他在那里守沙场有两个人想跟他争。这句话就惹到蒋传江,他就用脚踢打蒋某学。
6、蒋某娜证言:我爷爷叫蒋某学、我爸爸叫蒋传江。前几天早上七、八点,我听周某亮说:你爸爸在沙场的房间里打你爷爷,用脚踢他胸口,满处都踢。我才知道爷爷被爸爸打了。当天晚上我兄弟蒋某贤就去沙场和爷爷睡。第二天早上蒋某贤跟爸爸说:老爷说头疼很。然后爸爸就用摩托车把爷爷拉回家,接着爷爷就过世了。爸爸和爷爷平时关系不好,爸爸打爷爷,爷爷从来没有还手,爸爸发火就想打人。
7、罗伟某证言:蒋传江脾气有点坏,但还是看人来的,他的精神是正常的。但是和他有矛盾的人,他喝了酒后就会故意去惹人家。蒋传江的父亲跟其奶奶关系不好,喝酒后经常打骂她。
8、罗佰某证言:我和蒋传江是寨邻关系。平时看见他都是很正常的,没有发现他家有人患精神类方面的病症。他本人平时脾气不太好,精神是正常的。
9、蒋某毕的证言:蒋传江的父亲跟其奶奶关系不好,喝酒后经常打骂她。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蒋传江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15日14时许,我在家中和周某亮一起吃完饭,后他去找我父亲要钱去了。他走后,我看见我奶唐某会坐在家里哭,她说:你爸爸来吼我,前两天我还被他打了。我女儿蒋某娜说:我老爷上来吼她。18时许,我到沙场房子找我父亲,看见周某亮和罗某文坐在床上,十多分钟后,我就问我父亲怎么要吼和打我奶,听见我父亲骂人后,就用左手卡他脖子,右手打他左胸四拳,蹬了左胸两脚。罗某文扶他到床上坐起,我父亲就骂我,我又用右脚蹬了他胸部正面一脚后就回家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我兄弟蒋某宇打电话指责我并喊我去看我父亲,说他有点严重。我就骑摩托车到沙场的房子里,我兄弟、周某亮、罗某文在那里,蒋某宇给我父亲从新店买了一些消炎、止痛的药吃了。第二天早上,我煮了一碗面条去给我父亲吃,后去波汆街上请杨某甫来给他吊瓶。杨某甫说:先挂几天的吊瓶,观察几天,如果情况不好的话,就去照片。当天晚上我给他买了几个鸡蛋煮吃,吃完后,我儿子蒋某贤去跟他睡。第三天早上6时许,蒋某贤说我父亲头疼很,让我把他接上来。我就骑摩托车把我父亲接上来,一会儿发现他没有多少呼吸了,就叫蒋某宇过来,蒋某宇来说人可能不行了,我就打急救电话,普安县医院问还有气没有,没有气他们就不来了。当天早上6点半左右,我父亲就过气了,我就去请寨邻来帮忙办理后事。我父亲是被我打死的,主要是用手和脚打我父亲胸部和肋巴骨,还用了一小根杉树棒打了他屁股蹲一棒。我去的时候带有一把水果刀,后来打我父亲的时候刀就掉了,我捡起来丢在床上了。
四、鉴定意见
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载明:(1)尸表检验见:胸骨上窝下1.Ocm处见一4.5cmXO.2cm色素沉着,切开肌肉组织无出血;距此色素沉着下8.Ocm处见8.OX5.Ocm皮肤青紫;左右胸部外观畸形、塌陷,手触4-5肋间部位胸骨有骨擦感,手触胸部有捻发感及骨擦音,左腋下8.Ocm处见一lOcmX5.0cm皮肤青紫,手触2-7前肋骨塌陷;右胸部距腋下8.Ocm处见一15cmX13cm皮肤青紫,手触2-5前肋骨塌陷。腹部未检见损伤及异常。(2)解剖检验见:分离左右胸部肌肉组织,见左右肌肉组织广泛出血,左侧2-7肋骨骨折,骨折断端向胸腔内,骨折部位肌肉组织出血;右侧2-5肋骨骨折,骨折断端向胸腔内,骨折部位肌肉组织出血;4-5肋间部位胸骨骨折,骨折断端向胸腔内,骨折部位肌肉组织出血;左右肺广泛淤血、水肿;左胸腔有淤血800ml,右胸腔有血液500ml。心包无异常,心脏大小正常,各瓣膜无异常,肺动脉动干内有少许凝血块;左心房内见少许凝血块。(3)论证:据尸验情况,蒋某学胸部之损伤应系钝器损伤[徒手伤(足踢伤)],尸检时,解剖见:胸部多根肋骨骨折,骨折部位肌肉组织广泛出血、胸骨骨折、左右胸腔积血,左右肺广泛淤血、水肿,肺动脉动干内有少许凝血块及左心房内有少许凝血块,以上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4)鉴定意见:蒋某学生前应系钝器作用于胸部损伤肋骨、胸骨及内脏致创伤性失血死亡。
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照片载明: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蒋传江、证人罗某文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经辨认,作案地点为新店乡席草田一组苏家坡沙场工棚房间。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普安县新店乡波氽村席草田一组苏家坡砂石场职工住房内。该现场东面为荒地,西面为玉米地,南面为烤烟地,职工住房往北见呈东西走向的公路,该公路东面通往波氽方向,西面通往新店方向,紧靠此公路往北为苏家坡砂石场。中心现场位于普安县新店乡波汆村席草田一组苏家坡砂石场职工住房内,该住房为砖瓦结构性6间职工房,该住房由北向南第一间为库房,第二间为员工休息室,第三间为办公室,第四、五间为职工宿舍,第六间为食堂,由北向南第四间房门为195cmX87cm,门朝西,门呈开启状,门锁完好,由此门进入室内,室内东西长582cm,南北宽360cm,距该门南面门框往南50cm,紧靠西南墙角见×××的单人木床,床上见被子、床单、毛毯、棕垫等物,距该床往东110cm、紧靠南墙的地面上堆放有水泥砖、电烤炉等杂物,紧靠东南墙角见×××的铁床,床上见枕头、被子、床单等物,枕头、被子、床单摆放整齐,距东墙往西105cm、紧靠北墙见×××的单人木床,床上见棕垫、毛毯、被褥等物,距该房门北面门框往北120cm,距东墙往西52cm的院坝地面上见一长104cm、小头直径2. 8cm、大头直径4cm的木棍。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蒋传江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传江因家庭琐事与其父蒋某学发生言语争执后,将蒋某学殴打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蒋传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蒋传江打伤蒋某学后曾请人为其医治,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系过失致人死亡,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蒋传江对蒋某学身体多个部位进行猛烈的殴打,有伤害的故意且造成死亡的结果,其殴打蒋某学时并未受到任何不法侵害,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及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蒋传江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蒋传江系被公安民警抓获,没有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蒋传江对被害人进行过施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蒋传江对蒋某学进行施救,具有悔罪表现,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传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昌泽
代理审判员 卿烽展
代理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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