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浪、秦大军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2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大军,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语、龙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卜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卜某某、秦大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大军不服,以“不属共同犯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秦大军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天伟

审 判 员  龚 兵

代理审判员  谢 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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