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安龙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安龙贵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对安贵龙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前安龙贵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去刑期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安龙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安龙贵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龙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1-2013.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014.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龙贵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龙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