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道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2
罪犯白道林,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白道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将白道林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2012)黔七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道林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白道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白道林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014.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道林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道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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