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兴毕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52
罪犯安兴毕,又名安秋,安友元,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毕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兴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安兴毕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判决,改判安兴毕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将安兴毕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将安兴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安兴毕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安兴毕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安兴毕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兴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2-2013.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2014.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兴毕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兴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