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照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51
罪犯张照,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现金及手机。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照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罪犯张照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当地村委会及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其家庭系贫困户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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