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金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50
罪犯张兰金,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兰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兰金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罪犯张兰金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当地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兰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兰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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