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50
罪犯余要,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六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0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要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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