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秀友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9
罪犯左秀友,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秀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秀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秀友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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