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贵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9
罪犯袁明贵,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袁明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642元(已用棺材折抵1500元)。2007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明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明贵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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