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文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48
罪犯谢志文,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志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对谢志文提请假释,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志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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