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华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8
罪犯许春华,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春华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权利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33.9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春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春华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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