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罪犯伍震适合在我地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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