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袁生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向黄和安、袁生贵等五名被告人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165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生贵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罪犯袁生贵于2014年7月29日缴纳罚金二千元。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纳罪犯袁生贵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袁生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生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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