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纯庆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4
罪犯龙纯庆,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纯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其他被告人所得赃款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7600元。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纯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纯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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