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穗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4
罪犯林穗强,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2012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代表胡玉祥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穗强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没收其个人财产20000元于2015年1月27日缴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骆俊玲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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