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孝嵩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3
罪犯黄孝嵩,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孝嵩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一万一千元,追缴赃款2000元。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2010年1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孝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孝嵩予以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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