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42
罪犯胡建,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元,与其他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罪犯胡建于2014年10月20日履行民事赔偿义务12000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纳入社区进行矫正”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胡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建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