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华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2
罪犯何荣华,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9539.89元。2012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荣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荣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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