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定洋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42
罪犯封定洋,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封定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代表丁华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封定洋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封定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人员”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封定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