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刚训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60065.07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刚训在改造中,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此次提请假释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有吸毒史。
本院认为,罪犯杜刚训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有吸毒史。综合本案案情,本院不能判断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刚训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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