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芝雄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2:41
罪犯杜芝雄,高小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芝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芝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5月21日缴纳罚金二万元。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假释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芝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