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阔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41
罪犯代阔,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代阔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于2011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在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阔予以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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