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赫、朱君健、成东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38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赫,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勇,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朱君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兴康,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东林,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斌,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赫、朱君健、成东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赫、朱君健、成东林及辩护人孙勇、王兴康、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赫与毒品购买人约定在赫章进行毒品交易。2015年1月2日下午,朱赫在其家中拿1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递给被告人成东林,成东林用保鲜膜包成一大包后,朱赫吩咐成东林将毒品可疑物交给被告人朱君健藏在身上,三人便一同驾驶云CM4331大众宝来轿车前往赫章,途径赫章县哲庄乡坪子村坪河组212省道时被开展毒品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在朱君健外衣口袋内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内含十小包),在成东林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在朱君健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93.7克,在成东林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6克。经鉴定,被缴获的十一包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3.3%、13.7%、11.6%、11.7%、12.6%、10.4%、10.5%、12.5%、11.7%、10.2%、13.7%。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朱赫、朱君健、成东林的供述与辩解,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文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赫、朱君健、成东林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纯度低,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君健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其辩护人提出“朱君健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成东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成东林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仅对其身上的0.6克毒品负责”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赫与王某甲(另案)约定在赫章进行毒品交易。2015年1月2日下午,朱赫在其家中拿1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递给被告人成东林,成东林用保鲜膜包成一大包后,朱赫吩咐成东林将毒品可疑物交给被告人朱君健藏在身上,三人便一同驾驶云CM4331大众宝来轿车前往赫章,途径赫章县哲庄乡坪子村坪和组212省道时被开展毒品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在朱君健外衣口袋内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内含十小包),在成东林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在朱君健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93.7克,在成东林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6克。经鉴定,被缴获的十一包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3.3%、13.7%、11.6%、11.7%、12.6%、10.4%、10.5%、12.5%、11.7%、10.2%、13.7%。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日19时55分,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哲庄乡坪子村坪和组212省道开展公开查缉时,在驾驶云CM4331轿车的朱君健身上查获麻古可疑物一包,在成东林身上查获麻古零包可疑物一个,并将车上人员朱君健、朱赫、成东林等人抓获。赫章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3日予以立案侦查。

2、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1月2日19时55分,赫章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开展毒品查缉工作,对一辆从云南省镇雄县方向往赫章县的黑色轿车拦车检查,对车上人员朱君健、成东林、朱赫进行了人身搜查;2015年1月2日23时17分,赫章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对王某甲、徐某某进行了人身搜查。

3、称量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及收据、发还清单证实:经称量,在朱君健身上查获的麻古可疑物十包(包装成一大包),净重分别为18.5克、18克、20.4克、20克、20.5克、18.8克、20.4克、19.2克、18.9克、19克;在成东林身上查获的麻古可疑物一包,净重为0.6克;从上述查获的十一包毒品可疑物中分别随机提取0.01克依次编号为1-11号送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的1-11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为13.3%、13.7%、11.6%、11.7%、12.6%、10.4%、10.5%、12.5%、11.7%、10.2%、13.7%;扣押了朱赫持有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一部及其驾驶证,朱君健持有的黑色触摸屏金立手机一部、毒品可疑物一包、车牌为云CM4331大众宝来轿车一部,成东林持有的黑色直板诺基亚和白色苹果4S手机各一部、毒品零包可疑物;涉案毒品可疑物扣押于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同时还扣押了王某甲持有的白色苹果4S和金色三星翻盖手机各一部及无卡存款回执六张,徐某某持有的黑色触摸屏手机一部及贵CCF403本田白色轿车一辆。所扣押的贵CCF403本田白色轿车已于2015年1月27日发还梅某某。

4、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5年1月3日,公安民警依法对从朱君健身上查获的十包毒品可疑物及成东林身上查获的一包毒品可疑物进行取样,并当面拍照、封存。

5、指认毒品笔录及照片证实:朱君健于2015年1月3日对查获的十包毒品可疑物进行指认,并称该毒品是2015年1月2日晚准备从镇雄县拿到赫章来卖给遵义的军哥;成东林于2015年1月3日对查获的一包毒品可疑物进行指认,并称该毒品是2015年1月2日晚准备从镇雄县拿回家吸食;对朱君健、成东林被查获的毒品在张某的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当着朱君健、成东林的面进行拆封、称量过程均予以拍照。

6、辨认笔录证实:为确定“军哥”身份,公安民警将含有王某甲的十张免冠照片让朱赫进行辨认,朱赫、朱君健均于2015年1月3日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军哥”,朱赫还了确认“军哥”的电话号码是1820845xxxx;为确定“小朱”身份,公安民警将含有朱赫的十张免冠照片让王某甲进行辨认,王某甲于2015年1月3日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小朱”;同年1月5日王某甲在含有朱赫的十二张免冠男性头像照片中,辨认出其中的2号照片为朱君健,并称宋某忠让其所打毒款就是打在他的账户上,8号照片是“小朱”,其最近来拿毒品都是和“小朱”联系,并称因第一次辨认的照片中头发是短的,不敢确定第一次辨认结果。

7、农行云南省分行司法查询报告证实:开户名为朱君健的386011009xxxx账户在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1月1日的交易明细情况。

8、中国工行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王某甲)在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情况。

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说明证实:1512547xxxx的入网登记名为朱某乙甲,证件号码为×××,证件地址为镇雄县中屯乡中屯。

10、汽车租赁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证实:杨某吉于2014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遵义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用该公司贵CCF463汽车使用。

11、滇东北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记录详情及抓拍照片证实:云CM4331号车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和2015年1月1日由昆明北收费站入高速路,从会泽站出,分别支付过路费59元。

12、通话清单证实:1512029xxxx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的通话情况;1878626xxxx在12月1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与1512547xxxx存在相互通话;1820845xxxx在12月1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与1512547xxxx存在多次相互通话;1858534xxxx在2014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与1512547xxxx存在多次相互通话;1512547xxxx在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与1858534xxxx、1580863xxxx及1820845xxxx、1838869xxxx、1528829xxxx、1878626xxxx存在多次相互通话;1580863xxxx在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与1838869xxxx、1528829xxxx、1512547xxxx、1878626xxxx存在多次相互通话。

13、现场勘查笔录及抓拍照片证实:赫章县公安局民警对2015年1月2日查获云CM4331车上人员,中心现场位于赫章县哲庄乡坪子村坪河组陈某军家门口的212省道线上,制作现场示意图一张,对查获现场及过程拍摄照片十六张;对查获王某甲、徐某某现场拍摄照片两张。

14、短信记录证实:朱赫被查获的手机上显示与军哥的短信内容十五条,其中存在“已经没货、市场刚刚做起来、等着看样品、你看给我安排往这边送一下、宋老五都找过、你在搞什么、小朱来不来给个电话、等了你一个多小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你不接电话”等语句。

15、国内旅客入住信息证实了朱君健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云南省的住宿情况。

16、情况说明证实了公安民警未提取涉案毒品可疑物脱落细胞送检的原因,尚未找到宋某忠和王世吉核实相关情况。

1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赫章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3日对朱赫、朱君健、成东林、王某甲进行尿液检测,上述四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1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朱赫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8年4月6日刑满释放;朱君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19、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表证实:王某甲于1996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戒毒三个月。

20、户籍证明证实:朱赫出生于1988年10月4日等身份情况、朱君健出生于1992年10月7日等身份情况、成东林出生于1985年8月10日等身份情况,上述三人案发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1、证人王某甲证言:2015年1月2日下午,宋某忠打电话叫我帮他到毕节找“小朱”拿点样品过来,并打了1000元的费用到我的卡上,我用杨某吉的驾驶证到遵义“义迪”租车行租了一辆白色本田轿车,车牌号是贵CC?403,中间那个数字记不清了。因为我感冒,就叫我的朋友徐某某和我一起开车去毕节。晚上七点钟左右,我用1820845xxxx拨打“小朱”的1512547xxxx,“小朱”让我一直往威宁方向驾车,到赫章收费站等他。我驾车到赫章收费站等了两个多小时都不见“小朱”来,我用我的1820845xxxx和1858534xxxx一直拨打“小朱”的6676,但一直都没有人接电话,直到晚上十一点钟左右,才与“小朱”联系上,我去和“小朱”交易时被抓,才知道接电话的不是“小朱”,而是警察。“小朱”是镇雄人,不知道具体名字叫什么,但与“小朱”一起的有个人叫朱君健,“小朱”和朱君健一起运毒品到过遵义,是我接待的。并且以前宋某忠让我往朱君健的账户上打过毒资,具体的数额和打款时间记不清了,宋某忠还让我往“小朱”的另一个同伙翟某的账户上打过毒资,都是用自助存款机存的毒资,既有农行账户的,也有建行账户的。宋某忠是遵义市万里路的人,贩毒已有一二十年了。帮宋某忠运毒的有二憨(号码是1551965xxxx、1868561xxxx)、石某(绰号疯子,号码是1858535xxxx、1559925xxxx)。翟某是宋某忠的上家,镇雄人,电话号码是1518703xxxx、1363885xxxx、1820844xxxx。还有一个称“二哥”的,是宋某忠的合伙人,电话是1350852xxxx。王灿是宋某忠以前的另一个上线,现在在昆明,电话是1808801xxxx、1852394xxxx,镇雄的毛某(电话是1340880xxxx)是中间人。宋某忠的下线有杨某(电话1376593xxxx)、抢贵(电话1370851xxxx)、老鬼(电话是1512128xxxx)、许某(电话1398569xxxx)、王某强(电话1551960xxxx),这几个人一直都帮宋某忠发毒品。“小朱”、朱君健、翟某是一个团伙的,最近宋某忠的麻古、海洛因都是“小朱”他们供的货,毛毛长期住在遵义。我给朱君健打过几次小额的钱,具体数目和时间记不清,朱君健的银行卡号是×××。

22、证人徐某某证言:今天我在遵义的家里午休,到下午四点时,王某乙打电话给我说“我生病了、发烧、全是痛的很,你帮我开一下车”。我问他开车去哪里,他说“到毕节去”,我答应后让他开车来接我。王某乙开着一辆白色的本田来接我。下午五点半钟,我和王某乙开车往毕节行驶,到毕节后直接开往赫章,到赫章的时候大概是晚上九点多钟,出了赫章收费站后,王某乙让我把车停在收费站旁边,王某乙坐在车里打电话,但一直没有打通,在收费站停了一个多小时,我对王某乙说我明天要上班,问王某乙是等谁?王某乙说再等哈,我说我很饿,王某乙和我就下车去买了一点面包回来继续等。等待中王某乙还是一直打电话,但都没有打通,等了很久后,对方打电话来问我们在哪里?王某乙给对方说在收费站,过了几分钟,就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开到收费站来,王某乙让我跟着这辆宝马车行驶,跟到一条路上的边边的一个像是打石场的坝坝里,那辆宝马车停了下来,我把车开到宝马车的旁边并排停着,王某乙就下车,宝马车上也下来一个人,王某乙问:“他在哪点?”对方说“他在城里”。然后一帮人就下来把我们抓了。我不知道王某乙的真实名字,被抓之后才知道王某乙叫王某甲。我与王某乙是普通朋友,没什么深交。我以前吸食过毒品,但出来后就没有吸食了,我不知道王某乙这次为什么来赫章。只是快到毕节的时候,王某乙在车上打电话给对方说如果东西可以的话,每次他要来拿500至1000颗。快到赫章的时候,王某甲才告诉我是来拿“马儿”,由于我身上一分钱也没,所以才继续和王某甲在一起。

23、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和朱某乙是没有结婚证的夫妻关系,朱赫是朱某乙的亲戚,对于朱赫的电话号码,我知道的只有1512541xxxx的这个号码。朱某乙是否买得有车我不清楚,但朱某乙是没有驾驶证的,也不会开车。不知道云CM4331大众宝来车是谁的,但看见朱赫和朱君健开过一辆黑色的车子。不知道朱赫有车没,朱某乙的电话是1528775xxxx,已经出门打工半年左右了。元月二日那天我在家的,当天朱赫在家的,当天朱君健到过我家,是天快黑的时候才从家里出去的,记不清朱君健具体是什么时候来我家的,只是在当天烧洋芋吃的时候,朱君健和我抢过洋芋,所以有印象。

24、证人郑某某证言:朱赫是我的丈夫,朱赫有两个电话号码,即1512541xxxx和1512547xxxx,其中1512547xxxx这个号码,朱赫才使用得个把月。我用我的1528454xxxx打过1512547xxxx联系朱赫,朱某乙是朱赫的亲弟弟,三四个月之前就出去打工了。云CM4331宝来车是谁买的我不清楚。2015年1月2日的白天,朱赫是在家里睡起的,下午三四点钟时,我喊朱赫送我去镇雄,他说要睡觉,就没有送我去。到下午五六点钟时,朱赫和朱君健就走了。我是在当天中午十二点钟左右时遇到朱君健的,直到他和朱赫离开之前,都一直在我家烧洋芋吃。我不认识成东林,那天天快要黑的时候,头屯的“六哥”来我家找朱赫,我就叫女儿上楼喊朱赫下来吃洋芋,后来朱赫叫我帮他剥洋芋,因我不高兴朱赫没送我去镇雄,我就走了。我倒回家的时候,朱赫、朱君健、“六哥”就不在我家了。朱君健的电话是1838869xxxx,“六哥”的电话是1580863xxxx。以前朱赫用1838708xxxx的号码打给我过,但我打回去时,接听这个号码的又不是朱赫了。当天“六哥”是五点钟左右来我家的。

25、证人朱某乙甲证言:我没有使用过我的身份证办理过1512547xxxx这个号码,这个号码是我家族中的二哥朱赫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大概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中屯街上遇到朱赫,朱赫问我借了身份证办理一张电话卡,当时我和朱赫一起去办的,这个号码我没有使用过,当时办理好这张卡朱赫就拿去的。

26、证人梅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9日,王某甲来我们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但因王某甲没有带驾驶证,就由与王某甲一起的杨某吉与我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当时王某甲留下的电话号码是1858534xxxx、1820845xxxx,租用我们公司的车牌是贵CCF403本田杰德车。王某甲只是说租车去贵阳接人,并在遵义用两天。租金是每天400元,预付了两天的租金即800元。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妻子黄某。

27、证人朱某乙证言:朱赫是我亲哥,云CM4331轿车是谁的我不清楚,但我用我的身份证入过一个车的户,车号是云CA4331.这个车是我哥朱赫开,被赫章公安局收了。关于这辆被收了的车,是我去昆明找朱赫玩,他说要买个车来玩,朱赫问我有多少钱,我说有几万,朱赫就说买十多万的大众车,并说用我的身份证买和入户,入在昆明。之后我叫他们发卡号给我,朱君健就把卡号发给我,我往卡里打了六万元,另外的八万现金是我直接拿给朱君健的,后来,成东林、朱君健和我就去看车,我哥朱赫去赌钱,就没有和我们一起去。到昆明世纪城车立方看来一款大众宝来车,价格是128000元,我把身份证拿给卖车的人,我就走了。当天朱君健开着这车出去玩,成东林和我哥朱赫去哪里不清楚。半个月左右,我和朱君健去镇雄把车入户。朱赫、朱君健、成东林长期都是做些坏事,但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如果你们说的云CM4331就是我说的云CA4331的话,就是一直都在朱赫、朱君健、成东林三人那里。我只是在中途开过两天,车钥匙都是在朱赫手里,长期都是他在用。

28、被告人朱赫的供述及辩解:昨天(2015年1月2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在云南省镇雄县中屯乡街上遇到朱君健开着云CM4331大众宝来轿车,当时朱君健的车上还有成东林,我问朱君健要去哪里,朱君健说去赫章,我就上车和朱君健、成东林来赫章,我们三个到赫章县哲庄乡哲庄煤矿路口时,遇到公安查车,朱君健就开车冲过查车点跑,后被民警冲过来拦下,民警在现场对我们三人搜身,在我身上搜到一部黑色的诺基亚手机及一点钱,不知道在朱君健身上搜到什么东西,我们就被抓了。我来赫章是找张兵团耍,但我打算到赫章再和张兵团联系。不知道朱君健和成东林来赫章干什么。朱君健的电话是1838869xxxx,成东林的是1580863xxxx,在来的途中,没有人和我们三个电话联系过,中途也没有停过车。我手机上存的军哥(号码1820845xxxx)是贵州人,我与军哥是在一年以前在我的货场上装煤炭认识的。我的这部手机(号码1512547xxxx)用了一两个月,这张卡是我在中屯街上小二胡门面那里办的,没有使用身份证登记,号码是我一直使用。我和军哥时不时的联系,都是军哥联系我,就是问我们中屯有煤炭没有,我与军哥没有经济往来。昨天下午我打过成东林的1580863xxxx,但我只是和他吹牛,我没有邀约成东林来赫章,是在街上遇到他们,顺便跟着他们来赫章的。朱赫又称来赫章之前与成东林等人在家里烧洋芋吃,是朱君健喊来赫章玩的,军哥叫王某甲,与军哥是在网络上赌博认识的,与“五哥”也是在网络上认识的,但与五哥没有见过面。我使用的号码是1878708xxxx,朱君健使用的是1512547xxxx,朱君健开来的这辆车是给朱某乙借来的,不知道朱君健和成东林被查的到的毒品是怎样来的。朱赫当庭陈述证实了被查获的毒品是遵义的人将款打在他们的卡上,之后他去购买毒品回来放在家里,在家里包装毒品的时候朱君健不在场,由于朱君健的口袋要大一些,才将毒品拿给朱君健的,来赫章的目的就是与“军哥”交易,是他联系的“军哥”的,他与朱君健、成东林没有讲过如何分配利益,但因是弟兄感情,交易成功的话会平均分配。并表示其在公安机关不愿意说真话。

29、被告人朱君健的供述及辩解:今天(2015年1月2日)下午五点多钟,朱赫打电话叫我去他家,我到朱赫家时,成东林也在。在我们烧洋芋吃的过程中,朱赫接到“军哥”的电话,说一人走一半路,后来直接说成到赫章城关的后河桥上交易,讲好后朱赫说“你把东西揣倒”,成东林就把一包东西(就是后来被搜到的“小马”)递给我揣起,朱赫拿一把车钥匙给我,让我开车和他们去赫章,我就开着云CM4331轿车,朱赫坐副驾驶室,成东林坐后排,就往赫章行驶,到哲庄煤矿那里就被查了。我被抓后,经民警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主动给民警说清楚这次是来和“军哥” 交易,在往赫章的路上,“军哥”打朱赫的电话,民警就拿给我接,我说这个是军哥的电话,民警就拿过去与“军哥”通话,电话中民警得知军哥在高速路口,就把我带到高速路口去找军哥,与军哥的车碰面后,民警让军哥把车跟着开,民警带着军哥把车开到一个石场停车下来后,军哥下车与民警交易时也被抓了。这次交易是“军哥”和朱赫联系的,但不知道具体是怎么联系的。我的电话是1838869xxxx、朱赫的是1512547xxxx、记不清成东林的号码,只记得尾号是“3801”,我们三个都吸食毒品的,吸食的毒品都是“拉小马”。我与“军哥”见过一次,是2014年的12月份,我和翟某、朱赫三个人到遵义办一个华晨宝马车的手续时认识“军哥”的,这辆宝马车是用“小马”换的。大约一个月前,我和朱赫、翟某、成东林四个人带着东西(小马)去遵义,到遵义后我在酒店睡觉,翟某他们三人出去联系,第二天就开着一个宝马车回来,现在宝马车是翟某使用。今天这次我开车带毒品还没有讲给我什么好处,但开宝马车的那次得过三万元,是我去找朱赫拿的钱。我与“军哥”没有经济往来,不知道军哥为什么打款在我的×××账户上,这张银行卡我在朱赫家用过后就丢在朱赫家的了,朱赫知道这张银行卡的密码的。云CM4331轿车是朱赫、成东林和我一起在昆明买的,入户时是我拿朱某乙的身份证办理的,但买车子的钱是朱赫的。

30、被告人成东林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1月3日其供述了2015年1月2日下晚,其打电话让朱君健到宾馆接其回家,朱君健接到其后,其又打电话问朱赫是否在镇雄县城,是否要一起回家,尔后朱赫到宾馆找到其。三人于当晚七点左右,由朱君健开着借来的车往中屯开,因朱君健说去赫章,故就一起往赫章行驶,晚上八点多钟路过哲庄街过去的一个煤场那里,遇到警察查车,警察从朱君健身上收缴了一包“马儿”,在其身上搜到“马儿”五颗。“马儿”就是毒品冰毒,不知道朱君健被查到的冰毒从哪里来的,其被查到的冰毒是从镇雄城里给一个小三妹的小伙买来自己吸食的。朱君健的电话是1838869xxxx,朱赫的尾号是“6676”,记不清自己的号码了。朱君健开的是一辆黑色的宝来轿车。1月4日供述其和朱君健均没有接朱赫的电话打过,中途均没人下车,补充强调朱赫的电话是1838708xxxx,尾号“6676”是朱君健的,没有新的内容。1月6日其供述称当天朱君健接到其后,是朱君健打电话给朱赫的,从镇雄到赫章的途中,朱君健在车上拿了一小包麻古给其,当天没有到过朱赫家里,并称“第一次供述其被查获的毒品是从镇雄买的”是假的,同时不知道尾号“6676”是谁在使用,朱君健开的车是谁的也不清楚。1月19日供述了朱君健今年1月2日被查获的麻古是其与朱赫、朱君健三人之前(2014年12月28日)在昆明,朱赫一个人去买的,当时三人就是开云CM4331宝来轿车去昆明买麻古的,回来后朱赫将所买的麻古放在家里。1月2日中午,朱赫用1512547xxxx打其使用的1580863xxxx叫其到朱赫家,其到朱赫家二楼朱赫睡觉的房间里去,当时朱君健们在楼下烧洋芋吃,朱赫起床后与其下楼吃烧洋芋,期间朱赫接到一个电话后就叫其与朱君健跟着上二楼,在朱赫的卧室里,朱赫将从昆明买来的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十大包麻古和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一小包麻古拿出来,朱君健把那一小包麻古递给其揣好,朱君健在朱赫家找来保鲜膜和透明胶布给其,其将十大包麻古包成一大包,朱赫喊其将包好的一大包麻古拿给朱君健揣起,朱赫就说去赫章。到晚上七点多钟,朱君健就开起云CM4331轿车从中屯处发往赫章方向行驶,到赫章境内就被查了。朱赫说去赫章的目的就是交易,不知道朱赫在昆明买麻古的价格是多少,钱是朱赫一个人出资的,也不知道朱赫到赫章是和谁交易,朱赫的家人称呼其为“六哥”。3月24日其又供述称上一次的供述是自己编造的,不属实,理由是自己被抓后思想负担重,胡思乱想。其在2015年2月6日、1月20日、4月17日均坚称不知晓来赫章是做毒品交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赫、朱君健、成东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姑)190余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朱赫系涉案毒品购买者,毒品交易事宜的联系者,系主犯,故其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君健、成东林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和帮助作用,系从犯,因朱君健携带涉案毒品并驾驶车辆,其作用略大于成东林,可依法对该二被告人减轻判处,故辩护人所提“朱君健、成东林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即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判处,故各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朱君健所提“具有自首、立功”的辩解,经查,本案系公安机关开展毒品公开查缉而查获,当场在车上人员朱君健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朱君健被抓获后,因下线“军哥” 来电,根据朱君健的交代,公安民警从朱君健手中将电话接过来与“军哥”商谈,进而将王某甲及徐某某抓获,该配合情况仅属认罪态度好的一种表现,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涉案毒品纯度较低,应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因无具体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量刑时对涉案毒品的纯度可酌情考虑。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朱君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成东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朱赫的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30年1月2日止;朱君健的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成东林的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

四、对作案工具即扣押于赫章县公安局的云CM4331大众宝来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天伟

审 判 员  龚 兵

代理审判员  谢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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