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刚荣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8
罪犯祝刚荣,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毒品再犯。

本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祝刚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2007年5月9号本院以(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1年4月15日祝刚荣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祝刚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祝刚荣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014.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祝刚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刚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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