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幺各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8
罪犯朱幺各,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朱幺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将朱幺各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前罪犯朱幺各获本院减刑二次,减刑二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朱幺各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朱幺各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幺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3月25日罪犯朱幺各剩余刑期不足十年。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幺各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幺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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