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以左乾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左乾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左乾擎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乾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2—2014.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左乾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乾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