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2003)毕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周世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世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改判周世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周世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对周世奎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对周世奎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周世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世奎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世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4-2013.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5-2014.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世奎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世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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