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登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7
罪犯周登明,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登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3年7月3日周登明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周登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周登明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登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6期间获综合记功一次。罚金一万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登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其剩余刑期已不足四个月,为了保证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的时间,对罪犯周登明不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登明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