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祥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6
罪犯赵玉祥,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6月21日作出(2000)毕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赵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黔刑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对赵玉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赵玉祥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其后至2013年1月17日前赵玉祥获本院减刑三次,共减去刑期四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赵玉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赵玉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9-2013.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8-2014.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玉祥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玉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