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本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36
罪犯赵庆本,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赵庆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赵庆本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3月22起至2032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赵庆本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庆本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013.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庆本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庆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