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祥滥用职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6
罪犯赵芳祥,本科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芳祥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赵芳祥向纳雍县检察院所交赃款9.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对本案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赵芳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芳祥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芳祥在服刑期间,于2013.10—2014.12获综合记功一次. 已退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芳祥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执行,距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的时间不足二年,不符合“三类”罪犯必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芳祥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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