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张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旋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5—2013.7、 2013.8—2014.7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八万五千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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