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5
罪犯张军厚,又名张军,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军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1288.7元。判决后张军厚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37号刑事判决,改判张军厚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将张军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将张军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张军厚获减刑二次,减刑二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张军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张军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2-2013.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厚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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