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张二友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鲁国庆不服提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139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 5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4215号刑事裁定,将张二友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书,对张二友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1月17日前张二友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去刑期三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张二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张二友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二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0-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二友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二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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