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才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3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受王华(已判刑)之邀去盗砍赫章县朱明乡则安村梁子组嘎溜屋基处的林木。当日22时许,杨某某与王某、李某某、王某某(此二人已判刑)携带锯子、斧子等工具骑乘摩托车到朱明乡则安村梁子组嘎溜屋基处盗伐林木。次日凌晨3时50分许在运输盗伐的林木途中被人拦截,杨某某趁机逃脱。经赫章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检尺,杨某某等四人盗伐的林木共206件,检尺材积为3.9799立方米。另查明,2013年8月24日,杨某某等人所盗伐的林木被公安机关发还给安某某等七户林木所有权人。

一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上诉人杨某某上诉称,其归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受人邀约盗伐他人林木206件,检尺材积为3.9799立方米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述事实,上诉人杨某某不持异议,有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的供述,证人薛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木材检尺记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赫章县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林权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定。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杨某某所提“其归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已经充分考虑杨某某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恰当,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再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受人邀约盗伐他人林木206件,检尺材积为3.9799立方米,该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再佳

审判员  黄塑希

审判员  张 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运权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