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段龙忠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3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望谟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望谟县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龙忠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龙忠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段某某不服,以“难都山林木不存在权属争议;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段某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4)望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文禄

代理审判员  简 坤

代理审判员  石 鑫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玮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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