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林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33
罪犯杨亚林,别名小亚林,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亚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杨亚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杨亚林减刑一年零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8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9—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三千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亚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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